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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同房就闹离婚 女方返还礼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5 08:51:28 人浏览

导读:

奉节一农村小伙,为讨媳妇可谓倾其所有,花费了数万元礼金;但婚后新婚妻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同房,甚至在结婚6天后又强行离家出走。日前,奉节县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原、

   奉节一农村小伙,为讨媳妇可谓倾其所有,花费了数万元礼金;但婚后新婚妻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同房,甚至在结婚6天后又强行离家出走。日前,奉节县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原、被告感情基础差,准许离婚;同时由女方酌情返还男方为结婚而给付的礼金33690元。

  为娶媳妇倾其所有

  去年1月1日,奉节朱衣镇青年小翟经媒人介绍,与邻村的妙龄女子小丽(化名)相识。据悉,双方父母对这门婚事均表示满意。一周后,小翟和小丽正式订婚。当然,按照当地习俗以及女方的要求,小翟给了对方订婚礼金8000元。同时,考虑到小丽没有手机,小翟为方便联系,又于次日进城为小丽购买了一部1690元的手机。

  同年2月6日,小翟和小丽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这对新人并未同居生活,而小丽也只是将户口迁到了丈夫家里。春节过后,这对小夫妻又外出,前往不同的地方打工。

  婚是结了,但这对年轻人却天各一方,而且结婚仪式也没有举行,双方父母有想法了。后经协商,双方确定在今年1月30日,为小翟、小丽举办结婚宴席。当然,这一次小翟又应女方要求以及当地习俗,给付女方结婚礼金2万元,又为妻子购买首饰、女方亲属红包等近万元。而女方收到礼金后,也为小丽购置了一些嫁妆。但总体来讲,小翟为娶媳妇可谓倾其所有。

  娇妻设障碍拒同房

  新媳妇是娶进门了,但在洞房花烛夜,小翟也只能望梅止渴。因为妻子告诉他,出现生理现象,不宜同房。好不容易熬到第二天,妻子却将小侄女带到家中,并睡在两人中间。

  接连6天均是如此。小翟生气了,结果妻子干脆跑回了娘家。小翟准备去岳父家接回小丽,但遭到小丽的拒绝。而小翟提出离婚,并要小丽退还数万元礼金,同样遭到小丽的拒绝。接下来,小丽还干脆选择外出到河北石家庄打工。

  这段痛苦的婚姻经历,让小翟很沮丧。今年春节后,小翟将小丽起诉至奉节法院,并要求对方返还因结婚支付的礼金等4万余元。庭审中,小丽也同意离婚,但她提出自己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故不愿意退还礼金。

  法院判离且退礼金

  奉节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从相识到办理结婚登记,仅半月时间,婚后双方也未同居生活;且在举行婚礼同居生活6天后便发生纠纷又分居,故说明双方婚前基础差,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那双方争议的礼金问题,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呢?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而本案的情况是:原告为与被告订婚以及举办婚礼,其倾其所有给付被告礼金,系应被告的要求和迫于地方习俗做法,其最终目的是以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但被告婚后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这与原告当初给付礼金的本意明显背离,也给原告造成了生活困难。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中合法部分,应予以支持。

  综上,奉节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由被告酌情返还原告为结婚而给付的礼金33690元,被告为结婚购置的床上用品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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