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民事审判实务之诉讼程序方面
导读:
自古以来人生大事往往包括组建家庭,而家庭最需要去维持一段婚姻,把婚姻经营下去才能够家庭和睦,幸福安康。然而,婚姻纠纷却是在法院接收案件中占有一定重要地位。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看看关于婚姻案件中民事实务操作会有什么样的问题出现。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能否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却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对家庭共有房屋分割的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可否同步审理?
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家、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测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果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处理,法院应重新制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作离婚判决?
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做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否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线管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却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感情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待其出庭应诉。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不属于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处理。(注意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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