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诉讼 > 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擅自处分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擅自处分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5 23:15:56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王某(男)与赵某(女)本系夫妻,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三年。2004年,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同时,王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

案情:


王某(男)与赵某(女)本系夫妻,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三年。2004年,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同时,王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法院接受了其申请并裁定冻结了二人共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查封了二人共有的“红旗”牌轿车一辆。保全措施实施后,法院向赵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保全裁定。赵某得知王某已经先行将共同财产保全的情形后非常生气,她认为,这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法院不应该查封和冻结。一气之下,赵某拿着车钥匙自己去封存车辆的地方撕掉封条,并将车开走。法院随即对赵某采取了罚款的措施,并由院长批准给赵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赵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赵某接到罚款决定书之后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罚款决定。


点评: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对赵某实施罚款的制裁措施,就是因为其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案中涉案的财产“红旗”牌轿车,已经是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查封财产,未经解封,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而赵某不顾该事实,执意将已经查封的汽车开走,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所以,法院对其进行罚款予以制裁,完全合法。也正因为此,周某的复议申请也没有被上一级法院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如果涉案的财产没有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赵某擅自把“红旗”牌轿车开走而擅自处理,则法院不能对赵某进行司法制裁,充其量只是在分割共同财产产时给赵某少分而已。


法条讲解: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这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不是已被依法扣押、查封、冻结、被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那么人民法院就依据民事诉讼法102条对其进行制裁,而只能根据《婚姻法》47条对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给予少分或不分财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