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代理
导读:
离婚诉讼代理因为案件人身性比较突出,本来就颇具特殊性,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涉外离婚可以委托我国律师办理,而涉外离婚代理,又增加了涉外因素,当事人及其财产可能都在外国,还有两国法院的交涉,要经过涉外文书送达,就有更加多特别的事项需要注意了。
一、接受委托时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事项
代理涉外离婚案件,应告之委托人要先了解对方所在国法院有无管辖权,并综合考虑各国法律中对离婚标准、财产分割、个人财产中的债务的认定、子女监护权的规定,选择利益最大化的管辖法院。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要特别提醒不要随便签收外国法院送达的离婚法律文书,可以建议尽量暂行回避。在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律文书之前,可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离婚诉讼。在尊重国家主权,保证当事人的人格,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代理人可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如原告仍具有中国国籍的,应告知其在外国离婚判决书在中国法院承认之前也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即便得到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也构成重婚罪。
接受原告委托起诉时,尤其当对方当事人在国外的,应重点考虑以下两点因素:
1、应考虑到国内法院难以查清在国外的一方财产,特别是不动产,法院不会对此强行判决,可由当事人本人综合利弊选择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也可委托国外律师调查或申请司法协助调查对方在国外的财产。
2、关于涉外文书送达。如果通常按外交送达,仅一次送达可能已逾4个月,离婚案件审理完毕可能需要1到2年。因此可建议受理的法院兼取直接邮寄送达与外交送达。但要注意对方国家是否允许邮寄送达,如法国、埃及等国明确反对邮寄送达,日本不承认邮寄送达的效力。
二、委托书、起诉书、离婚意见书要经过公证以及我国使领馆认证
当事人的委托书及起诉书、离婚意见书应当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使领馆公证。书写法律文书应注意按照大使馆的规定的格式填写,用外文书写的法律文书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在交通、通讯发达的今天,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妇女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在将来律师的实务中相必会遇到越来越多的涉外离婚案件,希望法律快车这篇对代理涉外离婚案件时的提醒对你能起到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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