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效力 > 可撤销婚姻 > 重婚介绍

重婚介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03:46:2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我国法律将重婚分为《婚姻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婚姻法》上的重婚现在则只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两次登记结婚的重婚行为,没有事实上的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

  核心提示:我国法律将重婚分为《婚姻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婚姻法》上的重婚现在则只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两次登记结婚的重婚行为,没有事实上的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我国法律将重婚分为《婚姻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婚姻法》上的重婚现在则只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两次登记结婚的重婚行为,没有事实上的重婚。因为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1日后国家法律已经不予认可。而《刑法》上的重婚可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个登记婚的重叠。事实上的重婚则是指已有配偶男女与其他异性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虽然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作废)实施后,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现实中重婚的情况多数是事实重婚。

  【案情介绍】

  付某与妻子刘女士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子一女。1998年,结婚已11年的付某认识了单身女子杨某。之后,二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在外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三个女儿。其间,付某每年定期给妻子刘女士及子女生活费。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刘女士觉得吃了亏,于是向警方举报。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付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杨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杨某在明知付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他们的行为均违反了《婚姻法》、《刑法》的规定,已构成重婚罪。

  【案件评析】

  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两个婚姻或者婚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重婚。因此,重婚罪并不仅仅限于具有两个婚姻的情形,婚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构成重婚。

  更多详情可进入律师主页【杨丽施律师主页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 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注:本文为法律快车杨丽施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法律快车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