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特定情形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国实现的是一夫一妻制度,这和别的国家一夫多妻的制度不一样。有些人喜欢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导致了婚姻在法律上变得无效的情形,这是没有必要的。那么无效婚姻的特定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无效婚姻的特定情形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可撤销婚姻,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属于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属自始无效婚;一般性违反公益要件或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属可撤销婚。
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违反婚姻法,近亲结婚影响后代的发育和智力,不利于我国人口结构、经济发展,带病结婚会造成传染。关于未到规定年龄结婚,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还未到法定年龄就就举办婚礼的现象越来越多,尤其在农村,很多人只是举行了村里的世俗婚礼,由于未到法定婚龄,根本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最终两人分手很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其次,对于还没到法定年龄无法领证的同居的男女朋友,未婚生育的可能性更高。因此会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另外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无效婚姻的特定情形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婚姻是不是无效取决于是否具有结婚证,这是非常关键的因素,需要大家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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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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