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儿媳为可以分“公公”遗产?
导读:
【案情】
家住丹东市振安区的陈x喜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儿子陈x永、陈x猛拉扯大。陈x永长大成人后与黄x莉结婚,并生有一女陈x娟。
陈x喜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他偏偏闲不住,自己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2005年5月,陈x喜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陈x永、陈x猛兄弟俩当时并未将老父亲留下的财产进行分割。2006年1月,陈x永因与妻子黄x莉感情不和离婚。当年6月,陈x永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作为女儿,陈x娟要求继承其祖父陈x喜遗产中属于其父陈x永应继承的份额,而黄x莉也要求分割陈x喜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结果均遭到陈x猛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陈x娟、黄x莉向振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永在其父陈x喜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陈x永之女陈x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她的祖父陈x喜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陈x永和黄x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陈x永死亡时虽已经与黄x莉离婚,却不影响黄x莉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本案中应当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黄x莉的财产分出。
法院判决,陈x喜遗产10万元,由陈x猛继承5万元,陈x娟转继承2.5万元,黄x莉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5万元。
【说法】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法律规定的转继承制度是什么?二是已经离婚的原配偶为什么可以分得前夫父亲的遗产?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转继承权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本案中,陈x喜死亡,关于其遗产的继承即开始;而在陈x永遇难身亡之时,陈x喜的遗产尚未分割,这就符合了适用法定转继承的前提条件。所以陈x永、陈x猛均有权取得陈x喜遗产的合法继承权;故陈x永之女陈x娟在其父亲去世后有权获得转继承的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继承获得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偶有权分割。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本案中,继承人陈x永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在其死亡前已经和黄x莉离婚,便属于这种情况。陈x永在死亡前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遗产,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在遗产分割时应归其所有,遗产的分割具有溯及力,通过分割确定归继承人所有的遗产,视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就享有的财产。因此,陈x永对遗产的权利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黄x莉可以对该继承所得财产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予以分割。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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