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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遗产继承纠纷看遗嘱继承的必要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5 06:19:40 人浏览

导读:

继承法在我国已颁布20年了,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关因遗产继承纠纷闹上法庭的例子,比比皆是,仅从媒体披露的遗产继承纠纷上看,大多主要是因为被继承人对继承法知识的缺失而不知遗产继承方
继承法在我国已颁布20年了,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关因遗产继承纠纷闹上法庭的例子,比比皆是,仅从媒体披露的遗产继承纠纷上看,大多主要是因为被继承人对继承法知识的缺失而不知遗产继承方式、程序和范围,或事先未定立明确清晰合法的遗嘱来处分自己的遗产而造成的。目前在国外遗嘱已成为最主要继承方式,而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遗嘱继承还不能为广大老年人普遍接受或了解,这是产生遗产继承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财富的积累和社会的老龄化趋势的发展,遗产继承在我们的生活中已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普及继承法知识,让老年人了解如何定立遗嘱,如何分配自己的财产,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对建立和谐家庭和社会显得愈加重要。

  去年我们曾就老年人关心的权益保护问题、遗产继承问题、遗产如何分割等相关问题聘请法律专家举办过两期法律知识讲座,解除了与会老同志的部分疑惑,但就其宣传面来讲,听课的人毕竟是少数,离普及还差得很远。我们为此做了调查了解,归纳起来大致有两个原因:一是认为自己身体尚好,没有必要提前准备,等不行了再说。二是误认为定立遗嘱程序太复杂。其实,从近几年老年人死亡原因上看,心脑血管的突发性死亡已占相当大的比重,事实上一旦发生意外,大都来不及留下遗嘱。另外,大多数老年人在定立遗嘱问题上大都误认为,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效力,而公证遗嘱确实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缴纳一定的费用。实际上,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中,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都是最经济、最方便、最有效、最简单的法定遗嘱定立方式,公证遗嘱只是所有法定遗嘱定立方式中的一种,也是最麻烦、最不经济的一种。

  自书遗嘱的定立,不须到任何机关履行任何手续,也无须他人做证,更不必缴纳任何费用,只是要求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即可。遗嘱人可以随时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既可以自行保留,也可以交给他人或继承人保留,一旦想变更遗嘱,无须通知继承人,也不必收回旧的遗嘱,随时可再书写新的遗嘱以替代旧的遗嘱,而旧的遗嘱法律规定自然无效或俗称为作废。

  代书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因某种原因不能自书遗嘱,而由别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上两种遗嘱与公证遗嘱都是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定遗嘱。也是目前国际上最普遍使用的方式。

  假如我们都能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指定好继承人,就会在身后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与己、与人、与社会、与国家都有利,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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