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关于涉外遗嘱与继承的规定
导读:
各国关于涉外遗嘱与继承的规定
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第十六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正式通过,共5章3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约适用范围。
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人事项: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
即使准据法为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也应适用,亦即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参加了公约,该法院就应适用公约,而不问准据法所属国是否已参加公约。
二、同一制继承制度。
准据法的确定,原则上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只要他那时也是该国的公民;或他在该国的惯常居所至其死亡时至少已有5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亡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支配;除非那时死者与另一国有更为密切的联系(适用该另一国法律)。确定了四个连结因素,既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多元连结因素,为了更好协调分歧。
三、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允许被继承人生前指定适用于遗产继承和继承协议的法律,但这种意思自治是有限制的。首先,选择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必须符合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其次,选择的准据法的范围只限于其死亡时的国籍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最后,法律的作出人,对此法律选择的撤销,也须符合撤销遗嘱同样的规则。而且由于公约采用同一制,所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适用于全部财产的继承。
当事人在订立继承协议时,可以约定协议的实质有效性、撤销和效力,适用协议缔结时取得未来遗产的一方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或国籍国法律。
四、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不管这些遗产外于何处。继承准据法调整的事项包括:继承人、遗赠受赠人及其份额;死者遗留的债务及由他死亡所引起之各种继承权利的确定;继承权的剥夺和继承资格的取消;有关礼物、预赠或遗产的归还及清算;对于遗嘱处分财产的限制;遗嘱的实质要件。此外,准据法还可适用于法院地国法律认为属于继承法部分的其他事项。
五、转致制度。
适用包括非缔约国在内的转致制度。
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当确定法律的适用与公共政策明显不符时,可拒绝其适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的预先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依照遗嘱所进行的继承,称为遗嘱继承.各
配偶继承房产是不需要交税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房屋权属变动这一情形无需缴纳契税。此外,对于法定继承人之间继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也无需缴纳契税。
二婚登记后财产分配财是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
遗产继承时效是三年。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
伪造遗嘱会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会导
从父母继承的房子要交多少税要看房子的估值。继承父母房屋需要缴纳的税有印花税等。一般契税是3%,印花税是0.05%,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