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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男子遗产引争议 儿媳告上法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5 08:49:09 人浏览

导读:

婆婆抢占房产,儿媳告上法庭。赵女士再婚5年后,丈夫阿林因病去世,结果,婆媳二人为遗产继承闹上法庭。据悉,赵女士是个商场女强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贡献颇多。但因丈夫早逝,婆婆带着一大家人来厦门争遗...

  婆婆“抢占”房产,儿媳告上法庭。赵女士再婚5年后,丈夫阿林因病去世,结果,婆媳二人为遗产继承闹上法庭。

  据悉,赵女士是个商场女强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贡献颇多。但因丈夫早逝,婆婆带着一大家人来厦门争遗产。由于阿林先后结婚三次,与两个前妻育有3个孩子,这让继承纠纷变得更加复杂。近日,无奈的儿媳只好将婆婆、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孩子告上法庭。

  据法官介绍,近年来再婚带来的遗产继承纠纷明显增多,由于再婚家庭两辈人之间情感关系薄弱,一旦出现纠纷,很容易为钱反目成仇。

  争夺 丈夫去世 婆婆“霸占”房产

  尽管阿林已经年过四旬,曾有过两段婚姻3个孩子,但赵女士还是义无反顾地嫁给他。可她没有想到,阿林会早逝,更没有想到,丈夫一去世,婆婆就带着孙儿和亲戚来厦门争遗产,还“霸占”了赵女士婚前买的房子。

  2008年,赵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菲菲和阿林结婚了。阿林之前曾有过两段婚史,与第一任妻子生了一个儿子;与第二任妻子生下了一对双胞胎男孩。

  婚前,赵女士独自付了首付在岛内买了一套房子,两人又共同出资在漳州买了另一套房产,还买了小轿车,并一起入股投资一家酒吧。婚后,两个人一起偿还房贷,虽然没有共同的孩子,但日子过得不错。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阿林因病去世,遗产“争夺战”很快开始。

  阿林没留下遗嘱,婆媳二人因为遗产继承发生了纠纷。赵女士坚持,应按照出资的多少来确定房产份额,阿林出的钱少,占有的份额就少。

  但阿林的母亲则认为儿子应该拥有一半房产。为了“宣示主权”,老人带着孙子和老家的亲戚住进了厦门的这套房子。

  焦点1 继父遗产,继女有没继承权?

  无奈之下,赵女士只好把婆婆、阿林与前两任妻子所生的3个孩子一同作为被告,起诉至思明区法院。

  赵女士在法庭上说,结婚后,她和阿林彼此财务独立,各自抚养各自的孩子,所以她与前夫所生的女儿菲菲(化名)与阿林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权利继承阿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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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法官认为,因为赵女士与阿林结婚时,菲菲年仅12岁,一直和赵女士、阿林一起生活。一方面赵女士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财务独立,另一方面抚养关系的形成,除了金钱扶助外,还有情感、精力等多方面的付出。因此,不能否认双方的抚养关系,菲菲同样是阿林的合法继承人。

  所以,法院认为,阿林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包括赵女士、阿林的母亲、阿林的3个孩子和赵女士的女儿,一共6人。

  焦点2 共同还贷,房子如何分割?

  厦门岛内的房产是赵女士婚前支付首付购买,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在赵女士看来,丈夫的遗产是两人婚后共同创造的,且自己贡献较大。她算了一笔账,厦门的房产,丈夫占7.4%;漳州的房产,丈夫占28.4%;投资股权折价转让款5万元。赵女士认为,这些遗产应该进行平均分割。

  但是,阿林的母亲则认为,虽然房子登记在赵女士名下,但婚前两人就已经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应当算是两人共同购买,儿子应当占有一半。

  对此,法院认为,该房产购买时的总价为104万元,赵女士已有凭证证明其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婚后阿林一起还贷,以此计算,阿林所占的产权为7.4%。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房产现值380万元,因此,房产可被继承的价值约28万元,6名法定继承人各占六分之一。同理,位于漳州的房产和两人共同的车子也按照此法来分割继承。

  判决 房归妻子 其他人获补偿

  近日,思明区法院根据阿林参与首付及还贷等情况,最终判定6名继承人各可继承8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考虑到房产、车辆原本已登记在赵女士名下,赵女士占有财产的大部分份额,而且部分继承人并未居住在厦门,因此房产、车辆由赵女士继续占有更为适宜,但赵女士应按照其他继承人可继承的份额支付现金补偿。

  因此,法院判决位于厦门和漳州的两套房产都归赵女士所有,轿车也归赵女士所有,但赵女士要向其他5名继承人分别支付8万余元作为补偿。

  (原标题:再婚男子去世引发“遗产争夺战” 儿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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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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