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财产全部给儿子,患重病后女儿拒赡养…法院怎么判
导读: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人将财产给了儿子,女儿就能拒绝赡养吗?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解答。
1、老人将财产全部给儿子,患重病后女儿拒赡养
王奶奶(化名)与丈夫共同养育四个孩子,大女儿与小儿子不幸早亡,相伴五十载的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随即发生的继承纠纷则让王奶奶与儿子阿明、女儿阿珍(均为化名)的关系紧张起来。
王奶奶一年前便将自己的股份和房产份额全部无偿给了儿子阿明,现在的退休金每月不足三千元,每年分红不超过八千元。王奶奶被诊断出癌症,患病期间都由儿子阿明照顾,亲生女儿阿珍对生病的母亲不闻不问。王奶奶除身患癌症外,还患有肺炎等其他疾病,目前已花去几万元的治疗费。王奶奶诉请,女儿阿珍以后每月给她一千五百元赡养费,并把前两年拖欠的赡养费也补上,还要分担住院期间花的七千多元。
2、法院:母亲要求赡养费合法,儿子应承担更多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奶奶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显示,王奶奶确实年老体弱且患有重病,虽然她有股份分红及退休金收入,但因其病情严重,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也较高,阿珍是王奶奶亲生女儿,于情于理于法,都应适当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给予王奶奶,考虑到王奶奶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3、老年人能索要哪些赡养费
像王奶奶索要赡养费,要如何计算老人赡养费,首先要明确支付的赡养费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要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责任编辑:汤先森
来源:广州日报、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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