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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案件特点介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0 03:19:0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农村赡养案件特点有思想观念由“家丑不可外扬”转变为主动维权;诉求由单纯的经济诉求转变为多元化诉求......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农村赡养案件的特点。

  核心内容:农村赡养案件特点有思想观念由“家丑不可外扬”转变为主动维权;诉求由单纯的经济诉求转变为多元化诉求......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农村赡养案件的特点。

  一是思想观念由“家丑不可外扬”转变为主动维权是农村赡养案件逐年递增的主因。

  传统中农村的老人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害怕子女不孝的事情传扬出去被同村邻居取笑,因而即使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也较少求助于法律。而随着社会发展及法制观念的增强,很多农村老年人也转变了认识,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青原区法院2009年受理了5件、2010年受理了7件、2011年至今受理了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是诉求由单纯的经济诉求转变为多元化诉求,尤其是精神和情感的诉求。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农村老人已经解决了吃饭穿衣等温饱问题。此时,老人对子女的赡养诉求从物质要求转向了精神上的需求。有些老人明确要求子女给予精神和感情上的慰藉,对自己进行定期的探望等;一些老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向法官表达了需要儿女给予情感关怀的需求。在2010年受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某有3个子女,均在河东贸易广场做生意,自从老伴去世后,王某一人住在值夏镇的家里,其在诉讼请求中,不仅要求3个子女支付赡养费,而且还明确提出了要3个子女1个月要回去探望她一次。

  三是部分家庭内部矛盾转变为民事赡养案件。

  经调研,青原法院发现有一部分赡养案件背后是复杂的家庭矛盾问题,而非单纯的子女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没有赡养能力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多子女的家庭中,大多有五六个子女,而且子、女最大的和最小的年龄相差较大,大的在结婚时因当时经济条件较差,一般结婚后分家时都是净身出户,靠自己的努力维持自己一家的生活,而其他子女随着年龄增长逐个结婚以及家庭经济条件的好转,就出现了在分家时这些子女分得的财产也逐步增多,老人一般是和最小儿子在一起生活,等到老人无劳动能力时,赡养纠纷出现了,大的儿子认为老的财产自己未得到或者得的少,老的财产都被小的兄弟得去,老的应该由小的儿子去赡养,不关自己的事情,而小的儿女认为都是老人的儿女就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就将老人的赡养问题推来推去,致老人的晚年生活没有着落,新圩镇有个老人已经88岁了,有四个儿子,大儿子郭某都60多岁了,是个退休老师,最小儿子才40多岁,原来老人是和小儿子在一起生活,上面三个儿子每年给老人60元钱生活费,后因小儿子房屋拆迁,老人居无定所,小儿子也不要老人了,要求老人由四个儿子轮流赡养,大儿子就讲当时分家他什么也没有得到,拒不要老人随其生活,二儿子、三儿子持观望态度,讲老大怎么做他们怎么做,最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几个儿子达成协议,老人仍随小儿子生活,上面三个儿子每年每家出1400元给小儿子,老人才有一个稳定的晚年生活。[page]

  四是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的进步,再婚的老人越来越多,当他们以继父母的身份主张自己曾对继子女尽到抚养义务,请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时,继子女往往以自己与继父母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值夏的肖老太将她的六个孩子养大成人后,丈夫因病去世。邻居刘老汉妻子早亡,与孙子相依为命。刘老汉和肖老太互有好感,2001年,张老太不顾儿女的反对和劝阻,和刘老汉结婚了,老两口和刚满16岁的孙子一起生活,相安无事,直到去年11月刘老汉去世。此时,和肖老太一起生活多年的刘老汉的孙子突然翻脸,他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赡养肖老太,经常为一点小事和老人大吵大闹。肖老太只好找到自己的亲生儿女,想回到他们身边安度晚年,但是她的孩子们却说,当初她执意去伺候刘老汉,现在应该由他的孙子尽赡养的义务。生活一下子没有了着落的肖老太走投无路,只好把自己的6个孩子和刘老汉的孙子告到法庭,最后经法官调解:老人和大儿子一起生活,其他儿女每月给母亲一定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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