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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3 16:19:04 人浏览

导读:

抚养纠纷因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总是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无一例外都是想根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和子女的权益,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抚养纠纷案例来为大家分析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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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抚养纠纷案例案情

  艾某1与罗某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2003年3月6日生育艾某2,2010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艾某2归罗某抚养,艾某1每月出抚养费一千元整,在每月25-30号支付,直至(小孩)高中毕业为止。2015年1月16日,艾某2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被告艾某1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艾某2抚养费1200元直至艾某2高中毕业止。2016年3月艾某2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艾某1每月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

  二、抚养纠纷案例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艾某1现每月计时工资为4928元(未扣社保的数据)。艾某12015年总收入为110338.82元[1、工资收入51872元(4021元/月×;8个月+4926元/月×;4个月);2、2014年第13个月工资4826元;3、住房公积金单位出资部分7879元;4、因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2015年1月-2015年8月增资2181.82元;5、公务用车补贴3600元;6、降温费640元;7、烤火费240元;8、知识分子书报费80元;9、独生子女费240元;10、值班费3720元;11、2013年信访达标奖1950元;12、2014年综治计生等六项岗位津贴1400元;13、2014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奖2000元;14、2014年上半年计生风险配套奖金1750元(2014年7月以后该奖项取消);15、2013年公共节能奖700元;16、2014年综治、计生、安全生产达标奖每项2920元共8760元;17、2014年目标考核绩效二等奖14000元;18、2012-2014年精神文明奖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随着小孩的成长和本地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艾某2的正常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支持艾某2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艾某1系国家工作人员,有固定收入,新证据证明2015年总收入为110338.82元,月总收入为9194.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艾某1每月承担的抚养费应为1938.98元--2758.47元。考虑艾某1每年奖金有高有低且部分奖金不是每年都有的客观情况,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艾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艾某1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其2015年收入为110338.82元不符合实际,该收入为2012至2015年四年混合收入;公积金、养老保险、车补等不应当认定为稳定收入;实际收入为4039元/月,一审判决每月2000元抚养费过高。

  三、抚养纠纷案例二审判决

  根据艾某1的上诉请求和罗某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艾某12015年可计入抚养费基数的月均收入为多少?二、一审判决艾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艾某2高中毕业是否适当?

  一、关于艾某12015年月均收入的问题

  1、关于固定收入的组成部分。本院认为,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固定收入是指以工资为主的收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本质属性为工资性质,单位与个人缴纳部分均归个人所有,应当计算在总收入内。固定收入应当包含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住房公积金。而车补属于津贴补贴,应当计入固定收入中。

  2、关于养老保险是否应当计入总收入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属于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不应当计算在工资收入内。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项目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0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12)×;12%,艾某1未扣除社保的工资为4926元,2014年第十三个月工资为4826元,其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金额为:(4926+4826÷12)×;12%=640(元)。袁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于2016年3月10日出具的《关于艾某12015年发的工资等收入的情况说明》中载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的增资部分已暂发了3000元,其余部分留下扣养老保险,多退少补。”2015年1月至8月的社保已经由艾某1所在单位预留扣除,不包含于艾某12015年的总收入中,则只需在艾某12015年的总收入中扣除2015年9月至12月后四个月的社保,即640×;4=2560(元)。

  3、2014年上半年计生风险配套奖金1750元性质上属于奖金,本应计入固定收入中,但是鉴于该奖金于2014年下半年已经取消,故不计入其支付抚养费的计算基数中。2013年公共节能奖700元、2013年信访达标奖1950元为2013年的奖金,不计入其支付抚养费的基数中。

  综上所述,艾某1提出其2015年收入中含有2012至2015年混合收入不应计入,养老金不应计入的上诉理由成立,相关的收入部分应予以核减。本院确定2015年艾某1的总收入中可计入抚养费的计算基数为103,378.82元,月均收入约为8615元。

  二、关于一审判决艾某1自2016年3月至艾某2高中毕业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是否适当

  1、艾某1具备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2015年艾某1可计入抚养费的计算基数的总收入为103378.82元,月均收入约为8615元,可支付抚养费区间为1723--2584.5元。艾某1与罗某在2011年12月30日离婚,与何某2012年12月18日再婚。艾某1在2012、2013年2年内购买2套房产、2辆车,经济条件较好,且何某职业是教师,收入稳定。艾某1完全具备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的能力。

  2、艾某2有要求每月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的实际需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艾某2随罗某生活,则艾某1依法更应通过积极支付抚养费来保障艾某2既有生活水平不致于降低。抚养费内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也应包括为了孩子的成长发展而需要的其他合理性支出。艾某2现已是初二学生,正处于学习发展的关键期,为了孩子的成长需要,开拓孩子的眼界,如旅游、夏令营、培训班等涉及孩子拓展性发展的合理性支出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2015年社会生活消费水平较2011年大幅度提高,物价上涨,原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艾某2的成长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新余调查队抽样调查显示:2011年新余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3610元,月均1134元;2015年新余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9002元,月均1583.5元,居民消费支出增长了40%。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基本的生活需求,艾某2作为正在成长的未成年人,对生活、学习都有更高需求,消费性支出也会高于普通城镇居民。在艾某1有条件为艾某2提供更好生活的情况下,艾某2的一审诉请具有合理性。

  再次,罗某目前所在的杨桥煤矿职工医院因杨桥煤矿改制停产而即将停业,罗某面临失业,将导致艾某2的生活、学习受到严重影响。罗某独自养育艾某2,名下无房无车,与艾某2暂居在艾某1所有的房屋,已属不易。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衡量标准,要看其实际有无为子女成长提供必要物质保障,关心照顾子女生活等。本院基于最有利于艾某2的成长考量,认为一审判决艾某1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合乎法理情理。

  综上所述,艾某1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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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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