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 扶养 > 亲属扶养制度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亲属扶养制度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0 03:04: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国现行的亲属扶养制度主要体现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等方面。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亲属扶养制度体现的方面。

  核心内容:我国现行的亲属扶养制度主要体现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等方面。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亲属扶养制度体现的方面。

  我国现行的亲属扶养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现行的为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我国现行的亲属扶养制度主要体现为:

  1.夫妻之间

  《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在经济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供养,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的义务。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它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本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相互间的这项义务是由夫妻的特定人身关系决定的,而夫妻人身关系的基本要求就是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夫妻从登记结婚之日起,就有要求与对方保持同一水准生活的权利,夫妻一经结婚就不存在任何特权。本条规定的夫妻相互承担的扶养义务,对夫妻各方而言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或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通常夫妻各自都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相互间不发生扶养问题,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

  (1)夫妻双方分居,一方完全没有经济收入;

  (2)分居一方虽有一定经济收入,但与他方收入相差悬殊,即夫妻法律地位平等,高收入一方应给予低收入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3)一方无固定收入并缺乏其他生活来源;(4)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生活不能自理。夫妻一方只要有上述情况之一,就有权要求他方履行扶养帮助的义务,他方对此不应拒绝。

  2.父母子女之间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指父母从物质、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父母为子女提供必须的物质生活条件,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予以照顾,以保障子女的生存,同时还要对子女进行品德上的教育,父母应抚养子女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这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可免除。

  父母不仅要对子女的成长承担经济责任,还要对子女进行教育,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的思想、品质方面予以关心与帮助,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思想及高尚的品德,使子女成长为对社会有益的人。承担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是父母应尽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义务,那种只养不教,甚至对子女的错误言行采取纵容、包庇的做法,都是与本法的要求相违背的。不仅如此,父母还应积极为子女提供接受学校教育的条件和机会,这在《义务教育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当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受抚养权利被侵犯时,他们有权向父母追索抚养费。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对应地,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经济上应为他们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此外,子女对父母应在日常生活上给予照料侍奉,尤其对年老、体弱、生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应给予精心的照顾,使他们在精神上有所慰藉,能够享受天伦之乐,幸福、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子女应对父母所尽义务的主要内容。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调解,还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习惯,有的孙辈从小就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照管,这些做法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观念和习惯,也是得到社会公认的,本条的规定,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体现了本法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

  4.兄弟姐妹之间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有抚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他们的父母抚养,而他们相互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产生了附条件的扶养义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