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定界定范围是什么?
导读:
家庭暴力的特征表现为:
(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
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其中受害者多为女性配偶、儿童和老人。
(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
(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
(4)主观上的故意性。
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日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
从动态的运行表现上看,家庭暴力的特征有:
(1)手段的多样性;
(2)行为的隐蔽性;
(3)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
(4)原因的复杂性;
(5)外界介入的困难性;
(6)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本条是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和规定。该条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范围、一般表现形式、行为构成等方面对家庭暴力概念进行解释,同时,也对家庭暴力与虐待做了区别性的规定。
家庭暴力和虐待虽然在行为主体、客体、主体过错、外在表现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有相互重合之处,但从《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看,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应是两类不同的行为。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可以说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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