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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三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5 10:30:09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新修订的计生条例规定了若干种在二孩范围内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那么北京市生三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的材料包括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原件;夫妻...

  北京市新修订的计生条例规定了若干种在二孩范围内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那么北京市生“三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的材料包括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原件;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可以生“三孩”的情形

  北京市新计生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生“三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由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5种情形需额外提交相关材料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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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已生育子女的:

  需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收养子女的:

  需提交《收养登记证》。

  5、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

  需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相关法条链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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