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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单独二胎新政策2013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05:55: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自中央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四川省依法有序地积极推进单独二胎政策。在单独二胎政策实施规定出台前,符合单独二胎政策的夫妻应遵守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法律快车编辑为...

  核心内容:自中央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四川省依法有序地积极推进单独二胎政策。在单独二胎政策实施规定出台前,符合单独二胎政策的夫妻应遵守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2013年四川单独二胎新政策。

  一、四川单独二胎新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即中央明确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四川省作为人口大省,人口多、底子薄、欠发达的省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压力将长期存在,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仍将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必须常抓不懈,认真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确保生育政策的严肃性。

  四川省人口计生委表示目前正在依法有序、紧锣密鼓地推进单独二胎政策。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省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作出相关规定后,再根据各自家庭、年龄及健康等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在此之前,凡属于违法生育的,都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可以再生育二胎的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page]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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