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继承法 > 财产继承 > 事实夫妻财产继承的原则

事实夫妻财产继承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15:47:12 人浏览

导读:

事实夫妻是一种没有登记结婚而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正常情况下,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夫妻的话,其财产继承有着怎样的处理原则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事实夫妻财产继承的原则?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事实夫妻是一种没有登记结婚而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正常情况下,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夫妻的话,其财产继承有着怎样的处理原则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事实夫妻财产继承的原则?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事实夫妻财产继承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与第六条,对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简单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实婚姻的,这时有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对另一方当然是有继承权的。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就当然没有继承权。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婚前财产继承权如何确定

  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财产继承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事实夫妻财产继承的原则的内容,由此可知,如果是双方已经符合事实夫妻的要件时,对于财产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的,继承原则也是按照婚姻处理原则进行。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