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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登记失信行为将纳入征信管理系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07:10:36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民政局、市征信办、市经信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起,上海市婚姻登记申请人员的相关失信信息,将被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并依照规定给予惩戒。该通知明确,在婚姻登...

  上海市民政局、市征信办、市经信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起,上海市婚姻登记申请人员的相关失信信息,将被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并依照规定给予惩戒。

  该通知明确,在婚姻登记时,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故意隐瞒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骗取婚姻登记的;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隐瞒婚姻史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及不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等假冒婚姻信息的,均为婚姻信息失信行为。

  婚姻当事人在登记过程中被发现有失信行为,或经举报被核实有失信行为的,其“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将由民政部门送交市信用中心,上海市录入市信用平台。婚姻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3年,由此造成的信用惩戒,由当事人承担。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负责人表示,维护婚姻信息的真实性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婚姻登记部门将向当事人充分告知,并发放《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

  【相关问答】

  一、为什么要将婚姻登记失信行为纳入“诚信建设黑名单”?

  答:婚姻登记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这充分反映出婚姻家庭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姻登记要出具单位证明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但是,近年来婚姻登记中当事人假声明的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有效杜绝婚姻登记失信行为发生,本市探索将婚姻登记中的失信行为列入个人的失信信息中(俗称“诚信建设黑名单”),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必要的惩戒。

  二、哪些行为属于婚姻信息失信行为?

  答:1、在婚姻登记时,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法院判决生效书、法院调解书、照片等),骗取婚姻登记的;2、在婚姻登记时,故意隐瞒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骗取婚姻登记的;3、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4、隐瞒婚姻史办理婚姻登记的;5、不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的;6、其他假冒婚姻信息的。

  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信息都将录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此造成的信用惩戒,由当事人承担。

  三、近年来,婚姻登记失信行为是否在本市发生过?

  答:有发生过。例如当事人明知自己已是外籍人士,但由于身份证和户口簿尚未注销,仍然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业务,之后又自我举证,说婚姻登记机关错误办理离婚登记业务要求撤销;又如,结婚登记当事人声明自己未婚,也如此告知另一结婚当事人,后经婚姻登记系统核查为离异,两人为此在婚姻登记机关大吵。除此之外,在补办婚姻登记证明的过程中,当事人假声明的情况也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在法院离婚后,还到婚姻登记机构去补办原来的结婚证等。

  四、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的惩戒时间如何计算?

  答: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3年,从失信行为被录入之日起计算。如果3年内,当事人没有其他不诚信行为发生,市信用中心会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

  五、目前的失信惩戒大致有哪些?

  答:失信惩戒就是要提高失信代价,重在约束,重在限制。目前,针对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资金支持等应用事项,形成了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措施。例如,今年将信用信息核查纳入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领域,有逃票信息、从事非法客运等失信信息的个人以及信用状况不佳的单位用户,将不得购买新能源汽车,也无法申领免费牌照。

  六:不久前,本市离婚率出现异常上升。外界有分析认为,这是由于住房限购,导致有人以“假离婚”的方式回避相关政策限制。请问,像是“离婚—买房—复婚”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婚姻信息失信”?

  答:在婚姻登记机构,是不存在“假离婚”一说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要件真实可靠,阐明的要求真实可靠,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需注意的是,正因为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因此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一定要非常慎重,否则离婚后相应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必须自己承担。

  根据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的情形有3条:(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如果当事人在已经被告知上述3条不能办理,仍然对有关行为有所隐瞒而骗取了离婚登记的,可以被视作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予以处理。

  (原标题:婚姻登记弄虚作假将受惩戒 “假离婚”会被认定为“婚姻信息失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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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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