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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信息只能用于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6 07:14:49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民政部2016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刘涛,就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情况向大家做了介绍。让百姓少跑路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民政部2016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刘涛,就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情况向大家做了介绍。

  让百姓少跑路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推进简政放权、减轻群众办事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

  刘涛介绍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办事部门可以通过和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来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要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部门信息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服务。婚姻登记信息与税务部门的共享,是民政部门落实国务院要求,让信息跑腿的具体举措。站在两个部门的角度来讲,核心还是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让群众满意。

  刘涛还向《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关于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内容,税务部门对于婚姻登记信息的需求,主要用于辅助判断当事人在购买或出售家庭住房时是不是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仅需要了解当事人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的号码、婚姻登记的时间、婚姻登记类别(结婚、离婚、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撤销受胁迫结婚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的信息就可以了。从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考虑,《通知》对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婚姻登记信息内容做了列举性规定,除列举内容外,其他信息项不纳入共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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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的安全的问题,刘涛告诉《慈善公益报》记者,婚姻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为了确保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的安全,《通知》也强调了应在确保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独立和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网络共享的方式进行,获取的婚姻登记信息,仅限于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核查,并且要上报省级地方税务局来备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限制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实行痕迹化管理。如果发生信息泄露这样的情况,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仅限房产税收

  关于婚姻登记信息与税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告诉记者,税务部门都非常重视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早在2008年,税务总局就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就做出了规定。这一次两家发文,又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制度层面,要求专人管理,签订保密协议,谁接触这个信息、查询这个信息、管理这个信息都要在省级税务机关备案。二是技术层面,除掉常规的安全保护之外,《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技术上一定要留有痕迹,一定要可查。三是事后追究机制,文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泄漏纳税人信息的,我们会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练奇峰还表示,这次文件要求非常明确,纳税人婚姻登记信息只能用于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在房地产交易中,涉及家庭住房税收优惠的政策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卖方个人所得税,一个是买方契税。对于卖方,个人所得税规定,家庭唯一住房持有5年以上可以免税。关于买方契税,优惠政策的核心也是结合家庭住房套数。税务部门在接收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之后,要结合其他相关信息,一起来判断纳税人家庭住房套数。

  (原标题:婚姻登记信息向税务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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