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导读:
核心内容:妻子发现丈夫婚前已育有一子,并且与儿子生母继续共同生活后与丈夫摊牌,却遭受家庭暴力。妻子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同意离婚,并对婚生子的抚养权和房产进行了分割。
陆萍和温强本是一对夫妻。但是,二人最终分道扬镳,原因就是女方认为男方有外遇,还动手打伤自己。近日,海南三亚中院终审宣判,同意这对夫妻离婚,还对婚生儿子和共有房产进行了划分。
2002年11月,陆萍与温强经人介绍认识,二人恋爱后,2003年3月在三亚市登记结婚,同年年底生育儿子温小双。一开始两人感情还好,但日子久了经常吵架。“我们性格不合,感情平淡,2013年8月,他在外面有了女人。”陆萍事后这样向法院陈述,两人争吵时,温强打伤自己。在三亚友谊派出所接警后,司法鉴定陆萍构成轻微伤。一次,温强在陆萍骑电动车时,将她撞倒在地,致头部肿痛。之后,陆萍向三亚城郊法院提起诉讼。陆萍以温强实施家暴,且跟其他女人生育孩子,给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由,向温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庭审中陆萍称,温强隐瞒他婚前已生育一男孩温明,婚后又与温明生母继续生活并共同抚养温明,她得知真相后,温强对她大打出手。庭审中,温强表示同意离婚,对婚前与他人生育儿子温明的事也认可,但他在婚后并未与温明母亲同居。
三亚城郊法院认为,陆萍要求离婚,温强同意,予以准许。儿子温小双一直由陆萍照顾较多,陆萍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故温小双由陆萍抚养为宜。二人的一套房子归女方所有较合乎情理。双方同意将涉诉房屋作价20万元,依据涉诉房屋婚前和婚后付款及房屋增值情况,应由陆萍按房屋作价的70%向温强支付对价款14万元。陆萍诉求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过高,酌情支持1万元。
城郊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儿子温小双由陆萍抚养,温强每月向陆萍付抚养费75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位于三亚市河东区的房产归陆萍所有,陆萍应向温强支付对价款14万元,温强应向陆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温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三亚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婚姻一方实施家暴,可在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赵士伟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在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本案房屋原则上应判归男方所有,但涉诉房屋的大部分购房款是婚后支付的,儿子由女方抚养,女方无其他住处,且男方婚前与他人生育儿子,女方婚后知情对其造成极大伤害,这也是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因,结合相关事实,涉诉房屋判归女方所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涉诉房屋婚前和婚后付款及房屋增值情况,由女方按房屋作价的部分比例向男方支付对价款,也是符合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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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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