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做生意 法院判妻子共同偿还
导读:
核心内容: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做生意,朋友经过多次追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债务。而妻子则认为她与债权人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宝国做生意,向朋友李剑锋借了20万元。不久,陈宝国还了5万元后,却迟迟没将剩余的15万还给李剑锋。为此,李剑锋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宝国和其妻子共同偿还这笔欠款。
丈夫欠下15万元借款
2010年8月1日,陈宝国因在秀英码头经营钢材生意需要资金,向李剑锋借了20万元,并写下《借条》和《承诺书》,说明了还本和提成的方式。
此后,陈宝国已还款5万元,至今仍欠15万元未还,李剑锋经过多次讨要未果。2013年5月28日,李剑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宝国和其妻子王莉莉共同偿还债务。李剑锋认为,这笔15万元借款是在陈宝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而陈宝国向李剑锋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借款用途为经营钢材生意,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妻子称借款事不关己
然而,王莉莉则认为,她丈夫的借款是其经营的物流公司向李剑锋所借,她与李剑锋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李剑锋与陈宝国及物流公司存在合作、投资、借贷关系,该笔资金是用于公司经营码头钢材生意,公司是共同债务人,与王莉莉毫无关系。
王莉莉还表示,这2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投资性质,提成和还本均以业务情况而定,发生本金投资损失,李剑锋也有责任。
法院判夫妻共同偿还
海南海口秀英法院一审认为,陈宝国未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陈宝国和王莉莉是夫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归还。秀英法院判决陈宝国和王莉莉夫妇向李剑锋偿还借款15万元。王莉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口中院。
2014年1月20日,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人物均为化名)[page]
以案说法:夫妻一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陈宝国与王莉莉系夫妻,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归还。而且在本案中,20万元是陈宝国以个人名义借的,陈宝国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是其个人行为,因此,王莉莉应该和丈夫陈宝国共同偿还借款。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详细】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详细】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借款的进行是有着相应的债务人的,但是这个借款人如果共同去购买房产的就是需要进行相应的产权区分的,房屋的产权从某种方面来说就是属于房屋所有权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
共同借款人对于其共同的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人偿还全部的债务,这是共同债务人的责任。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共同借款人的法
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
离婚时针对房产有协议的,房产按照协议进行分割;没有协议的,房产根据出资人、出资份额、是否涉及赠与、孩子归属判定、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分割。共同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起诉老公和小三一起坐牢的。因为普通出轨行为不违法。但如果构成婚姻类犯罪,例如,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法院会受理,并
可以起诉对方非法同居。但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因为现在已经没有非法同居的说法,普通的同居行为不构成违法。但如果是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关系,一般法院不会受理,
不可以跨市办离婚证的,因为办理离婚证必须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且离婚的双方带着户口簿、身份证还有结婚证和离婚协议去一方户口所在
一般不可以和亲姨家的孩子结婚。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亲姨和妈妈是姐妹关系,那么你和你亲姨的孩子也有血缘关系,属于三代以内
跟精神病人协议离婚是不可以的,因为精神病人一般属于非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也就无法在离婚协议中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而我国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