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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生育服务登记≠“准生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22:21: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卫计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强调,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主要是登记,不是审批。可在异地办理的是生育服务登记并不等同于俗称的准生证。针对近一段时间以来张某、陈某涉嫌违法生育引发公众关注的问题...

  核心内容:卫计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强调,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主要是登记,不是审批。可在异地办理的是生育服务登记并不等同于俗称的“准生证”。

  针对近一段时间以来张某、陈某涉嫌违法生育引发公众关注的问题,国家卫计委在昨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首度做出回应。新闻发言人姚宏文表示,根据国家卫计委的了解,对张某、陈某涉嫌违法生育问题,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查核实,并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姚宏文强调,对于公民违法生育问题,国家卫计委的态度是一贯的、鲜明的,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省区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每一位中国公民都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享受特权。

  焦点

  生育服务登记不等于“准生证”

  一直以来不少流动人口反映的“办证难”问题,卫计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司长王谦昨日再次强调,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主要是登记,不是审批。可在异地办理的是生育服务登记并不等同于俗称的“准生证”。

  根据2012年11月底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方便流动人口办证的通知,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王谦表示,俗称的“准生证”,也就是生育服务证,还需要按照各地不同的规定回到户籍地办理。实际上,通知中提到的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责任为流动人口办理的是生育服务登记。登记过程95%以上的功能是方便流动人口孕期可在当地接受孕检等相关的保健服务,同时也便于政府对于外来人口在本地怀孕生育的情况有所统计。

  尽管在居住地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享受孕期保健服务及生育保险,然而对于双方都是流动人口的夫妻而言,如遇到户籍所在地要求提供“准生证”才可为新生儿入户的情况,还是需要再次办理“准生证”。因此,双方都是流动人口的夫妻如能在生产前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既可以在居住地享受孕期保健并在医院建档,还免去了再次办证的麻烦。

  对于目前人口信息系统是否能够支持跨地域办理计生手续的问题,根据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去年11月底发布的通知,目前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都要接受公众办证的要求,两者之间不能推诿。对于所需的相关证明信息,两地之间要利用人口计生系统的信息网络进行信息的核查,不能让公众“来回跑”。“现在的网络条件和工作机制已经可以做到这一点了,目前95%以上的乡镇利用现有的信息网络可以进行相关信息核查。”王谦指出,目前出现的无法核查的问题并不出在网络上,而是由于流动人口多次多地流动,基础信息难以准确采集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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