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解除所需时间
导读:
无效婚姻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一种形式,不是合法的婚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无效婚姻的特征、无效婚姻解除所需时间、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无效婚姻制度规定了无效婚姻的特征:
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
一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
《婚姻法》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法律设定其是有效的,但非自愿(即受胁迫)一方在一年内享有撤销请求权,一旦该婚姻基于非自愿一方之申请被依法撤销,则成为自始无效的无效婚姻。法律对于非自愿婚姻所采取的是一种消极态度,非依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法律不予干涉。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自始无效婚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地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及地区,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也显得更为科学、合理。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无效婚姻解除所需时间”的法律内容,无效的婚姻被解除的,自始无效,在考虑与另一个人形成婚姻关系之前,应当慎重而行,仔细审查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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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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