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之风险对策
导读:
核心提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存款如何具体确定,银行业存有不周密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继承人财产,防止出现提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难”现象的发生,规避操作风险,本文结合公证实践提出了应对此类现象发生的对策。
案例:王某的父亲于2005年6月份因病突然去世。父亲临终前告诉他,自己在甲市各家银行都有存款。父亲去世后,王某一直忙于处理父亲的后事。等他想起父亲还留给他和弟弟这么一笔钱时,却怎么也找不到父亲的存折了。
“我也不知道父亲在银行到底存了多少钱,就带着父亲和我的身份证明到银行查询。”王某说,他跑遍了甲市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必须持有公证机关继承权证明书,才能办理存款过户等各种手续。
于是,王某满怀希望地来到甲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提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材料,如存款储蓄所的名称、户口、账户、日期、金额等证明材料,而王某提供不出父亲在银行的存款证明及存单,仅仅提供了一张父亲生前提取存款的利息清单。据此,公证员拒绝了他的申请。
对此,王某感到很不理解。父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只有他和弟弟,为什么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此后,王某又多次要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鉴于王某的特殊情况,公证处经请示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只同意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
王某手持《亲属关系》公证书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时,银行的工作人员答复,仅凭《亲属关系》公证书,不能查询其父名下的存款清单。随后王某又返回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员依然根据相关程序不合法予以拒绝。最后,王某通过司法局出面后,中国银行省行批准王某可以持甲市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到中国银行查询到了其父的存款,去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取到了在中国银行甲市支行的存款共1万余元。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何人可以查询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如何化解提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时的风险,且提高效率?本文就此问题做如下分析。
一 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
被继承人,是指其财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被继承人是继承法上对死者的一种称谓。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留存于银行的存款如何办理,这是个难点,也极易引起纠纷。
根据民法、继承法的理论,被继承人死后留下的合法财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其所有权人已经发生转移,该所有权转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享有。那么,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方可自由支配该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问题关键在于,如果继承人不能确定甚至不知晓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于何处、何数等信息,便会增加过户支取的前置性障碍--查询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如同以上案例。[page]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除储户本人外及法律明确规定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查询储户的存款。作为继承人,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视同查询全体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理应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查询。问题关键在于,继承人究竟有那些人?如何确定,是否丧失继承权?均应予以明确。
银行是金融机构,无法也不可能调查这些问题,故而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笼统地规定,办理继承存款过户支取必须出具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及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后方可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规定,并未指明如何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也就是说,银行现有的办理继承存款过户支取都建立在被继承人存款各个要素明确且可出具继承权证明书的前提下。
既然,司法作为私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继承存款过户,无其它难度可言。可是,以公证法律文书即继承权公证书办理,却有很大不便。
第一,开具继承权公证文书应向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材料,如存款储蓄所的名称、户口、账户、日期、金额等证明材料。继承人因被继承人突然死亡,无法得知上述信息,带来许多不便。
第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询涉案人员的存款。此规定仅仅是部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在实践上,银行都按此规定进行操作。可公证机关是证明机关,非司法行政机关,因而,根本无权查询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
如此一来,银行的笼统性规定继承人可依据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继承存款过户的规定,遇到无法查明被继承人存款的情况,实属执行不通!
以上如述,全部是法律规定的盲点。银行既不可以不遵守行业规定,也不可以被诉诸法律,损毁名誉。为此,本文认为,采用以下程序可以防范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风险。
第一,建立与公正制度相衔接的查询制度。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制定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申请办理继承金额(数量)不明的银行卡(证券资金账户)内钱款(证券)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卡(户)内金额(数量)的亲属关系公证,待金额(数量)确定后,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存放在银行保管箱内物品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保管箱内物品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开启保管箱清点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待保管箱内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确定后,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page]
银行因无法确定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故而可以转嫁于公正机关予以确定。当公正机关确定了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后,出具了用途为查询账户内金额的亲属关系公证文书后,银行可依其为继承人提供查询被继承人存款相关信息。此举既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也不与《商业银行法》冲突。
第二,建立银行上级管理机构的批准制度。
银行管理实行总行批准制度。银行遇到上述案例,落实总行批准制度,既可以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内部处罚,也可以规避此类业务风险的发生扩大。
二 被继承人存款过户支取的问题
倘若,从上述途径查询到被继承人的存款,那么仅存在如何过户支取的问题了。这个过程,关键在于如何防控该步风险以及如何提高办理该类业务效率。
本文认为从以下程序,可以取得控制风险与提高效率双兼顾。
第一、取得公证处的《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权证明书在上述环节继承人查询被继承人存款相关信息后,公证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出具。该证明书所载明的继承人,即为对被继承人的存款享有共同共有权的主体。银行无需央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关系证明等,直接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即可。这样,风险转嫁于公证处的继承权证明书,可以提高银行处理此类业务的效率。
第二、签订银行出具的《共同指定代表人证明书》。
共同指定代表人证明书,是指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中载明的继承人共同推选出一个继承人做代表,全权代表全体继承人按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继承存款过户支取手续的责任认定书。其中,最复杂无异于对被继承人存款进行挂失,包括密码挂失、凭证挂失。在办理相应挂失手续时,须经全体被继承人共同前来银行办理,签订《共同指定代表人证明书》。经银行确认后,由被指定的代表人一人负责办理。本文对被继承人存款进行挂失处理拟定了该证明书(如下所示)。
第三、银行直接按正常程序与被指定代表人进行交易处理。
银行依据《继承权证明书》、《共同指定代表证明书》、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规定的其它手续,直接与被指定代表人进行挂失处理或其它处理,支取被继承人存款。
三 结语
银行作为特殊的行业,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尤其在面对法律规定缺失,制度缺乏周密、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操作风险日益彰显。为此,只有结合公证相关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才能将风险转化,提高办理业务效率![page]
延伸阅读:2011年新婚姻 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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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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