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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空床费的认定意见及法律范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11:25:57 人浏览

导读:

“空床费”的约定一般是丈夫写给妻子的,为了补偿妻子自己经常不回家。一般认为,夫妻双方达成的这个协议,是一方自愿写的,不违背“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法律和公序良俗不相违背,实践中有案例已经得到法院支持。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空床费的认定意见及法律范畴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空床费”的约定一般是丈夫写给妻子的,为了补偿妻子自己经常不回家。一般认为,夫妻双方达成的这个协议,是一方自愿写的,不违背“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法律和公序良俗不相违背,实践中有案例已经得到法院支持。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空床费的认定意见及法律范畴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空床费夫人认定意见及法律范畴

  空床费的认定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空床费”有悖于传统习惯,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况且在中国尚无先例,于法无据,属于无效合同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结婚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相爱基础之上的,若以所谓的“空床费”作为婚姻关系的纽带,则将婚姻金钱化、利益化,建立在金钱基础的婚姻就显得比较苍白。这样的婚姻有悖立法本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空床费”是对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能够对丈夫的行为进行约束,违法条款具有经济性,可以发生财产变动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给付”空床费”是对丈夫违反约定采取的惩罚性补偿措施,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按照合同关系处理并无不妥。

  第三种意见认为,“空床费”协议不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合同的本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交易以对价为基础,基于特殊信任关系的赠与合同亦以信任为对价。”空床费”协议不是发生在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协议,认定为合同关系欠缺理论依据。

  第四种意见认为,“空床费”协议不是合同,也不发生交易行为,谈不上商品化,与现代意义的合同不具有相符性,但丈夫处分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丈夫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空床费的法律范畴

  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并未直接主张“空床费”的诉讼请求。判决称,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实施暴力方属过错方,应当主张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认定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为此主张了妻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仁刚认为,“空床费”的性质应当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法》规定了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可以提出赔偿,这些赔偿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空床费”的实质是丈夫在未能履行家庭义务的情形下,对妻子作出赔偿的承诺,其性质与法律规定的性质基本一致,应当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

  “空床费”虽不是法定赔偿范围,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同时因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案件,所以在法律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情形下,法官对案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作出裁判。

  但是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见,认为“空床费”有悖公序良俗。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劲认为,对于“空床费”,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这是一个法律空白。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这一婚姻关系包括性权利和性义务,这是婚姻关系的“公序”。如感情不和,可以通过离婚的途径来解除包括“性权利和义务”在内的婚姻关系。

  为此,梅劲认为法院不宜主张“空床费”。一旦主张,势必会打破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婚后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夜不归宿,如果人人都效仿,婚姻生活就乱套了。如果夫妻一方不回家而用金钱来为另一方的寂寞“买单”,那维系婚姻的感情纽带也将断裂。如果用金钱来代替感情,也违背了法律立法本意。

  如今,虽然当事人还在上诉,但是法官主张了她的“空床费”,这对以后婚姻法的修改有借鉴意义,同时也提醒了立法界,应当对婚姻法进一步细划作出思考,以便更具可操作性。

  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以上就是关于空床费的认定意见及法律范畴的全部内容,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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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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