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机关
导读:
婚姻是大事,是不能马虎的。法律上有婚姻法专门管理婚姻的相关事情。婚姻会组成一个家庭,家庭的稳定才能使得社会稳定。所以婚姻稳定对于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稳定的婚姻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事实婚姻的认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后取消了事实婚姻关系,以同居关系来代替;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且大众也普遍认为双方是同居关系;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这个事实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上的保护的,但是,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这个共同合法的财产,或者是这个子女,就是收到法律上的保护的呢,另外,你们以夫妻名义生活,没有登记结婚,那么你们的关系就是事实婚姻的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机关的相关内容。一瓦顶成家,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要是事实婚姻不被认定,也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认可的家庭。家与国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可以说,家就是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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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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