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满两年也不能判决离婚
导读: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确实规定了,“分居满两年”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标准。静安法院却对张老伯与唐老太的离婚诉讼,判决不予支持。而推翻这“分居满两年”却判不准离婚,是来自在本市赫赫有名的静安法院民三庭(原老年审判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张老伯和唐老太,是一对有着存续60多年婚姻关系的老夫妻,在跨越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磕磕绊绊中,这对老人先后养育了五子二女。2003年,他们居住了半辈子的老宅被市政动迁,获得动迁款人民币30万元。之后,张老伯就随大儿子一家居住在嘉定区生活,而唐老太则与小儿子一家住在静安区,由小儿子主要负责三餐饮食。
2006年7月上旬,现年84岁的张老伯由大儿子作代理人起诉,要求与结婚60多年的唐老太离婚。张老伯承认,在结婚60多年里原先的日子过的还可以,自己每月给老伴100元生活费。那是在20多年前,老伴经常用和邻居关系相处不好的事情,在他下班回家后向他唠叨,遇自己的脾气也不好,被烦透时也会动手打过老伴。但真正夫妻关系恶化是在2003年10月,那时原先居住的闸北区老宅被动迁后,取得动迁款30万元,可老伴在未征得自己意见的情况下,分割了动迁款,自己仅仅拿到6万元。之后,老伴就遗弃自己住到小儿子购买的房屋去居住至今,无奈之下自己只得投靠大儿子家生活。期间,自己曾经多次要求和老伴一块居住,但均遭拒绝。遂提出与老伴性格不合,感情不睦分居已满两年,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动迁款30万元(自己应得13万元)。
法庭上,同样年迈的唐老太则由小儿子作为代理人应诉,辨称当初得到动迁款30万元后,是按照老宅内的户口来平均分配的。之后,自己是与丈夫分别居住在二个儿子家中,但认为与丈夫都是耄耋之年的人了,已经不可能有性生活了,况且双方都已年老体弱,任何一方都无能力照顾对方的生活,分开居住也是不得已的事情。
法院认为,张老伯和唐老太结婚至今,相濡以沫已逾六十载。现张老伯虽然对唐老太分割动迁款有意见,但对于夫妻而言,在漫长的共同生活中发生磨擦也属正常,这并不表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该努力多沟通和交流,特别是张老伯和唐老太如此相知相守多年的夫妻,更不应该轻言离婚。
至于张老伯提及“分居满两年”就可以判离婚,法院以为首先张老伯已至耄耋之年,唐老太也已年逾古稀,独立生活、互相扶助的能力已经下降,分别由子女照顾生活并无不妥;其次在双方原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动迁后,没有了能够共同生活属于自己的房屋,造成目前这种分开居住的状况,并非出于双方的本意。这与年轻夫妻之间基于感情破裂,而主观上选择分居的行为,是截然不同的,更不能简单的予以引用。双方老人更应该珍惜这60多年共同走过的一生,安度平和的晚年。遂法院对“分居满两年”张老伯,仍作出不支持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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