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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生儿落户登记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16:08:1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新生儿落户登记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下文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新...

  关于新生儿落户登记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下文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新生儿落户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公安部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

  第二项 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实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

  第三项 要严格依法办事,对经教育仍不登记新生儿户口的户主及阻止登记户口的人,应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使群众增强申报户口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责任感。

  《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项 严密出生登记。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其他省份相关新政施行

  广东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项 严格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工作流程

  (一)前台办理。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由拟落户地户籍窗口民警受理,对证件证明齐全的,应当场受理;证件证明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充的证件证明,不让群众跑第三趟。受理后,民警应当场审验相关证件证明的真伪及完整性,属真实有效的应当场办理户口登记;对证件证明或相关人员身份存疑的,可暂时扣押相关证件证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由派出所(或户政中心)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登记户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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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走访调查。存疑调查范围包括:1、所提交的证件证明有虚假嫌疑的;2、父母或小孩身份有虚假嫌疑的;3、不能提供全部出生登记资料的;4、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形。调查由派出所民警实地开展,走访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员,并做好调查笔录,3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报审批人审批。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至10个工作提,对需要作DNA检测判定血缘关系的儿童,应在DNA检验完成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信息核查。各地公安机关应按照随父或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办理出生小孩入户手续,出生小孩父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可通过全国或全省人口信息库查询比对,不得再要求另一方面出具未落户证明,因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的,公安机关也不再出具未入户证明,有关入户信息,均可通过全国或权全省腾空信息系统查询对比。

  (四)办理落户。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时,应详细记载小孩及其父母(监护人)身份信息,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归档并永久保存,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或证件,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的,应在办理小孩户口登记后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公安疾患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定期通报新登记入户人口信息,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掌握的新出生人口信息。

  湖北省

  《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

  第一项 依法登记出生人口

  (一)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

  (二)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户口管理规定,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

  (三)出生人口依法享有户口登记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违法生育及被遗弃的婴儿等,都应登记户口。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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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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