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也要履行相互间的扶养义务
导读:
李老爹和张老太都是七十多岁的人了,各自都是儿孙绕膝,但是子女们工作太忙,平时也没有时间照顾老人。于是,三年前,他们经人介绍走到了一起。双方的子女们对于两位老人的再婚都没有持太大的异议,毕竟两人在一起还能相互照应。婚后,张老太搬到李老爹家里,老两口的生活过得倒也其乐无穷。但是好景不长,张老太在一次下楼买菜时不慎摔倒,继而引发脑溢血,虽然抢救及时,但仍然留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张老太卧病不起,一躺就是一年。刚开始,李老爹对于张老太的照顾还非常精心,但李老爹毕竟也是七十多岁的人了,时间一长,他的身体既吃不消,经济负担也不少。李家子女都认为张老太瘫痪了理应由她自己的子女进行赡养,不应该再住在李家了;而张家子女却认为两人已经正式结婚,夫妻本就应该相互照顾,再说张老太是在李家为照顾李老爹外出买菜的路上摔坏的,李家显然更应该负起照顾的责任。于是,双方矛盾渐起。再后来,李家子女对张老太的态度越来越差,张老太的子女也赌气不去接母亲回家,张老太只能每天躺在床上以泪洗面。
法官说法:
扶养义务,不可逃避的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同住一起;另一种是定期支付扶养金,或以实物进行扶养,包括定期的体力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夫妻之间的扶养金应当包括日常生活起码的生活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前文中的李老爹和张老太结婚三年,且一直共同生活。如今,张老太因病卧床,作为丈夫的李老爹对妻子张老太有扶养的义务。但是,实际案例中,李老爹年纪也大了,自己也需要人来照顾,因此,病中张老太除了李老爹应尽扶养义务之外,张老太的子女也同样有赡养的义务,决不能因为赌气而推卸自己的责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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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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