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孩子谁抚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将之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的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规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近日,连江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与普通离婚案不同的是,原被告双方的孩子是人工授精产生的。据了解,此类案例在连江尚属首例,在福州也极为少见。
原告张军和被告李红都是连江人。1990年,26岁的张军和23岁的李红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第二年正式登记结婚。婚后几年,两人一直没有孩子。张军后来到连江县医院做了检查,结果发现自己无法生育。两人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对李红实施人工授精。1996年,李红在某大医院实施人工授精后生了一个儿子。此后的几年,张军和李红在江苏和上海等地做生意,但因为两人感情已经出现了问题,两人对每一笔收入都进行了平均分配。据不完全统计,在这几年时间内,两人共赚了约45万元,最后每人分得22.5万元。
2004年5月份,两人回到连江。张军先向法院提出离婚。连江县法院经审理后以两人分居时间过短为由驳回张军的起诉。今年8月,张军再次提出离婚。因为孩子小张与普通离婚案件的孩子不同,是由人工授精所生,以往连江法院也从未受理过此类案件,为避免出现案件判了,纠纷未了的情况发生,连江法院积极开展了调解工作。
离婚案件通常要处理的都是财产和子女问题。在财产方面,因为原、被告都是连江县城附近乡镇的人,一家人承包了1.25亩责任田,城关面积扩大后,将来责任田会带来多少收入,大家都十分清楚。因此,双方对责任田的分割争议极大。在抚养权方面,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自己愿意抚养孩子,谁也不愿让步。
因为小张的身份特殊,又关系到各自的切身利益,原被告双方多次找到法院吵闹,法官们前后共召集双方举行了10多次调解。张军表示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加上年纪大了,今后再也不会有孩子了,希望法院能将孩子判给自己。李红则坚决不同意,认为孩子实际上并不是张军所生,当然应该跟自己。小张则向法院表示希望跟着母亲。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张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儿子”。主审法官接着从法律与情理两方面入手,多次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表示自愿离婚,小张按上、下半年由双方轮流负责抚养,抚养期间的生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因为张军的父母都健在,加上小张,责任田分成3.5个份额,小张一份,张军和李红各一份,张军父母按0.5份计算,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各自按份额继续承包经营,小张的责任田份额在其被抚养期间的收益归原、被告共同共有。(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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