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生活困难 妻子要求丈夫扶养获支持
导读:
原告田女士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现已分居数月。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赵先生控制,原告又无其它经济收入,现生活十分困难。因原告与赵先生存在夫妻关系,赵先生依法对原告有扶助的义务。故要求赵先生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
被告赵先生辩称,现被告年事已高,并患有各种疾病,也无子女。田女士走后,被告为了生活,现在村绿化队劳动,每天收入12元。家中虽有存于被告名下存款26万元,但其中10万元是被告赵先生的哥哥让被告为他建房的钱,但未来的及建,被告的哥哥就去世了,故此款与被告的存款存在一起;现田女士未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既无能力,也无义务给付其生活费。不同意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田女士与赵先生于1981年结婚,田女士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7月,田女士因故与赵先生分居生活至今。另查,田女士与其前夫生育两子三女。
审理中,赵先生陈述,家中现有存于其名下存款26万元,其中10万元为其兄建房款。对此,田女士提出质疑,但赵先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双方虽已年迈,但在田女士与赵先生分居生活后,赵先生作为掌握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依法对田女士负有扶养的义务。对于赵先生给付扶养费数额,法院根据田女士基本生活需要及双方各自年龄、有无子女赡养等实际情况酌定。田女士请求生活费数额明显过高,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赵先生每月给付田女士生活费二百元,均于每年一月十日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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