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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升值 升值部分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9 19:48:47 人浏览

导读:

苏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已有六年,婚后两人没有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经常吵架,后苏某与李某分居生活。目前二人共有存款18万元。苏某名下有房屋一套,系苏某婚前购买,价值50万元,苏某支付首
苏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已有六年,婚后两人没有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经常吵架,后苏某与李某分居生活。目前二人共有存款18万元。苏某名下有房屋一套,系苏某婚前购买,价值50万元,苏某支付首付10万元,贷款40万元。现双方已提前将贷款40万元还清。因协议离婚不成,苏某委托律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且依法分割18万元存款。庭审中李某不同意离婚,并称房屋已升值为160万元,因婚后一起偿还贷款,该房屋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升值部分共15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为自己应得75万元。

    近日法院判决苏某与李某离婚,存款18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苏某与李某各得9万元。房屋归原告苏某所有,婚后还贷40万元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苏某给付李某20万元。

    本市资深律师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沈健认为,房子系苏某婚前购买,因此系苏某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40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升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李某不享有份额。沈律师提醒大家,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请求法庭支持离婚的请求,另一方面提供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证据。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本案中虽李某不同意离婚,但苏某提供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因此,法庭判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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