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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的法律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9 01:42:10 人浏览

导读:

目前,我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丧偶老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安慰和精神上的快乐,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的愿望,但是,由于受到我国封建思想传统观念的约束,老人再婚困

目前,我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丧偶老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安慰和精神上的快乐,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的愿望,但是,由于受到我国封建思想传统观念的约束,老人再婚困难重重。他们再婚前有的受到子女的阻挡,再婚后有的受到对方子女的打骂,因与对方子女感情不合等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导致婚姻难以巩固,老人精神更觉压抑。特别是因为一方死亡引起的财产纠纷更是难以解决,使老年人再婚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使老年人的再婚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禁止侵害父母的婚姻自由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作了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父母再婚的权利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体现。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特别是子女,更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自由。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同社会条件相联系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婚姻自由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文明古国,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封建主义伦理道德观念的残余,阻碍着婚姻自由的实现。因此,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就属于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之一,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但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对违法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可视情节和后果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干涉父母再婚自由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几年来,随着老年人再婚率逐年上升的趋势,父母再婚后的赡养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起来。新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父母再婚后,有的子女推卸责任,不愿继续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父母再婚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有的老人,因经济条件比较差,担心再婚后子女不再给予赡养费从而忽略了自己再婚的权利。基于此,为了切实保障父母再婚后生活的幸福、安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特别增加此方面的内容。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作了明确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为主要内容,对《婚姻法》作了重要补充。我国修改《婚姻法》,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老年人婚姻自由权以及再婚后的赡养等内容吸收进来,对保障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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