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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4 07:14:32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福祉,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苏州市委市政府《深化城乡一体化人口和计划生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福祉,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苏州市委市政府《深化城乡一体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意见》(苏办发〔2010〕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是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设立,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出现危及生命或健康的重大事件而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一次性救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本办法适用于平江、沧浪、金阊区户籍人口。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其中苏州市级与三城区分别按照50%的比例配套安排; (二)社会各界(包括慈善基金等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款; (三)其它收入。 第四条 救助对象、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批可享受救助: (一)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救助不低于5000元; (二)当年未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残疾以上)的家庭,一次性救助不低于2000元; (三)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的家庭,一次性救助不低于2000元; (四)当年未满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一次性救助不低于3000元;父母双亡,一次性救助不低于5000元。 (五)当年18周岁以上未婚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一次性救助不低于2000元;父母双亡,一次性救助不低于4000元。 (六)当年未婚独生子女的父母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的家庭,一次性救助不低于2000元; (七)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可给予适当救助。 公益金收入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时的家庭收入,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救助。 第五条 申领程序 公益金每年11月份审批一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病残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有关资料,由户籍地或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社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所辖区人口计生部门会财政、民政等部门审定后发放。 当年发生符合救助条件未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对独生子女或其父母亡故的家庭即时发放的,可不实行部门会审,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于11月份向会审部门全面报告一次。 第六条 申领救助所需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死亡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死亡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严重伤残的,需再提供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患重病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资金管理 公益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益金。 加强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挤占挪用,并自觉受审计、财政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救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试行办法》(苏府计生[2004]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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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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