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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 财产分割成焦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9 06:27:14 人浏览

导读:

对司法解释三,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处理是人们议论的焦点。特别是其规定的“夫妻双方婚前由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房子产权归登记人所有”,被网友称为“老公买房,老婆没份”、“公婆买房,儿媳妇没份”,在离婚判决中“偏向了男性”。

  财产分割办法成焦点

  对司法解释三,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分割处理是人们议论的焦点。特别是其规定的“夫妻双方婚前由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房子产权归登记人所有”,被网友称为“老公买房,老婆没份”、“公婆买房,儿媳妇没份”,在离婚判决中“偏向了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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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凡认为,这是网络上对司法解释三的误读。司法解释三重点解决了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是保护了物权人的利益。

  例如,买房问题,根据物权法,产权理所当然属于买受人,司法解释三中,对此进行了明确,是保护了物权人的利益。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俊对此持相同观点,他认为,房屋的确权与性别无关。网络上之所以惊呼“女性利益受到了侵害”,实际是因为在现实中,男方购房较多,人们本就用有倾向性的眼光来看问题,自然觉得“女方利益受到损害”。

  “不是因为司法解释而造成了不公,是因为人们风俗使然。”李俊说,从相反角度来思考,为什么男女结婚一定要男方买房,而不是女方买房呢?

  将指定行为明确化

  而对于南京一案前后变化,李俊认为这也不是“黑鸭子变白鸭子”,法庭判决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李俊认为,南京一案所处时段非常特殊,发生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事实上,司法解释三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

  在司法解释二中,婚姻中由父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的,在婚姻关系存续后,只要购房一方父母没有特别指定受益人的,就归夫妻双方所有。

  南京朱女士与其丈夫所住房子,就是由男方父母购买,产权登记的产权人为朱女士的丈夫,根据司法解释二,男方父母并没有指定男方为受益人,因此应归双方所有。

  根据司法解释三,由于产权登记在朱女士丈夫名下,因此房产应归其丈夫所有。

  李俊认为,这是因为司法解释三对司法解释二的“指定”行为明确化了,明确为归产权登记人所有。

  这是因为,普通老百姓并不了解什么是指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多。而司法解释三将指定明确为产权登记,有利于指导老百姓如何去指定受益人。

  而在网络上,该条款被称为“公婆买房,儿媳无份”。李俊认为,这同样源自于中国老百姓的风俗。中国的父母辛苦攒钱给儿女买房子不容易,但是在婚姻中,中国的老百姓也不会当着儿女的面指定说,这个房子归哪个所有,相比之下这样“更伤感情”。而在赠予儿女房屋时,只需在房产登记时指定名字,既“不撕破脸皮”,又明确了产权关系,实际上更好。如果一方父母信任婚姻双方,把两人的名字一起写在产权证上,这样房屋就不会和“儿媳无关”。

  涉及财产问题还应协商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物权人的保护还体现在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方面,离婚时产权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补偿应考虑房屋市价、共同还贷比例等。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首次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前购房,张女士出钱缴纳了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屋房贷。

  2008年双方离婚,张女士于2010年将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由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张女士需要对钟先生就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财产补偿。经过法院调解,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因此,李俊认为,司法解释三更体现了对产权人产权的尊重,更公平,更具可操作性。

  将给法官更细化的判决依据

  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3年内,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为128.6万件、134.1万件和137.4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予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此,朱凡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对司法实践中未明确规定的财产分割、亲子鉴定、损害赔偿等给予界定,以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缺乏详细的适用标准,给审判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将为法官审理这类案件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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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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