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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09:58:14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都是动用的法定继承方法的,因此法定继承作为继承法中规定的一项遗产分割方式,自然是有规定相关的分配原则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都是动用的法定继承方法的,因此法定继承作为继承法中规定的一项遗产分割方式,自然是有规定相关的分配原则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哪些财产不应征收遗产税

  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1、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2、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3、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4、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6、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三、哪些财产可以免征遗产税

  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1、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2、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3、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4、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20000元;

  5、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75岁的年数,每年加扣5000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18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18岁的年数,每年加扣5000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10000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75的年数,每年加扣3000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18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18岁的年数,每年加扣3000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6、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20000元的赠与财产。

  7、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50万的,只允许扣除50万元。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至(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法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一种分配方法,因此相关法规对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也是有着规定的,好了以上就是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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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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