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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8:29:39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8-01生效日期:2001-08-01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指委[2001]1号各委员单位,各
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指委[2001]1号

各委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机构,各有关单位:
  ISOl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引入和实施,为消化吸收国际环境管理科学的最新成果,丰富我国先进的环境管理思想,拓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企业)由被动接受环境管理到自觉投入、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新模式,全面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政府重视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7]27号文件要求,遵循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实际,建立了国家权威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制度。由点到面(区域),从工业企业到政府行政机关,在不同类型的组织中开展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走出了一条既与国际接轨,满足国际互认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之路,为减少企业(组织)各项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克服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ISOl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在中国实施近5年来,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始终按相关标准和导则注意抓质量建设,基本保证了ISOl4001标准认证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IS014000系列标准认证、认可的质量管理,针对目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中存在的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维护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国家权威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国家环境法律法规、ISOl400l标准、国家认可要求及组织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对企业(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适用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判定的过程。认可机构负有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认证机构的职责。国家环境管理体系权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关系着ISO14000标准实施的有效性和与国际互认的等效性问题,也关系着能否通过ISO14000标准的有效实施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改善我们国家环境质量状况的问题,是我们实施ISOl4000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制度保证。遵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国办函[1997]27号),国家成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ISOl4000系列标准在全国的实施工作,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简称环认委)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环注委),分别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和培训机构的认可。国办函[1997]27号文件的颁发为避免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而造成的多重标准、多重认可的无序竞争,并由此引发的只顾局部利益而忽视认证质量的现象提供了制度保证,对确保ISO14000系列标准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维护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我国实施IS014000系列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在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

  二、实施ISO14000标准要服务于我国环境质量的改善
  ISOl4000系列标准的实质是通过规范组织的环境行为,全过程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其基本原则是强调本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因此,实施ISO14000标准就要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主要依据,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相结合。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应是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IS01400l认证的基本要求。企业要按照ISO1400l标准要求实现污染预防的承诺,就要考虑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与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

  三、各地环保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准确定位,积极做好ISOl4000标准的推动服务工作
  实施ISOl4000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第三方认证属性的企业的自愿行为。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运用按照国际相关导则建立的国家认可制度对ISOl400l认证进行管理,而不应用行政的办法来加以替代。地方环保部门在实施IS014000系列标准工作中应定位在积极推进鼓励IS0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和对通过IS014001认证企业的违法监督上。环境管理体系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管理平台,获得认证并不意味着能够完全解决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在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同时,地方环保部门仍应强化正常执法监督职能,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予以指导,发挥IS014000标准对我国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的有益补充的作用。

  四、 加强对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市场,保证认证质量是有效实施IS014000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重要条件。认可机构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暂行)》,对咨询和认证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要“有进有出”。
  IS014000标准是一套环境管理的系列标准,涉及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生命周期分析、环境绩效评价、环境标志、术语和定义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环境业务技术特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除应具备审核所需的必备环境知识和技能外,还要不断扩大知识面,增加污染防治技术、清洁生产审计知识的学习,增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不断提高咨询人员和审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

  五、加快国际互认的步伐,促进我国国际经贸的发展
  ISO14000系列标准具有保护环境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双重作用。要想使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结果得到国际上的承认,除按照国际间公认的认证市场规范和惯例建立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制度外,还需要加入国际互认组织,通过国际互认组织的同行评审,签署互认协议。我国加入WTO在即,打破新的环境壁垒,促进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是我国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目的之一。国际贸易的发展也迫切需要我国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国际接轨并得到国际互认。目前,环认委和环注委已分别加入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和国际审核员培训注册协会(IATCA)。在国际互认上已迈出了第一步,但仍需加紧工作,尽快通过国际组织的同行评审,最终实现国际互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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