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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2:40:12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8-17生效日期:2004-08-17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各
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7 生效日期: 2004-08-1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
  当前,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大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为有效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就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各省级和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条件的省级和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环保局应有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

  二、认真做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以下简称“年检”)制度建设。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城市编制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规划,逐步展开工作。2004年组织重点城市先行开展规划制定工作,2005年前完成所有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工作中,应统筹确定辖区内机动车环保年检线的数量,原则上每万辆机动车设置一个检测单位,合理规划年检线布点布局,以方便在用机动车的环保年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五 条的要求,组织辖区内城市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的委托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委托认定,核发《环保年检认定证书》。并于2006年底前完成辖区全部检测单位的认定工作。
  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机动车环保维修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检测业务。对无证开展在用机动车年检工作或在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五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开展环保年检的机动车主要针对汽车,有条件的省市可逐步开展对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环保年检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重点城市环保局应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信息系统建设,我局将着手建立全国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具体工作将由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负责。

  六、我局将于2004年年底调度各地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进展情况,并通报调度结果。
国家环保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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