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导读:
对于破坏了环境的主体来说,自然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但是相关部门会根据所造成的事实损害,来决定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但是其中也是有着相关的免责事由的,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先,关于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实施了致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结果;(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危害、消除危险和危害后果、恢复环境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适用最多的是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环境民事责任,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追究;环保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有权处理部分环境民事纠纷,对责任人适用民事责任。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也是需要了解的,如果符合了相关的事由,就可以申请免责,好了以上就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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