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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11:13:03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环境民事...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主观上具有过错,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发生损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但是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关于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

  (2)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3)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3、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实施了致害行为;

  (2)发生了损害结果;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

  (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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