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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期间也可进行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5:12:0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限期治理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是环境执法经常使用的手段之一。但在执法实践中,一部分被要求进行限期治理的企业,认为在整顿最后期限来临以前不会有人再来查,因此无所顾忌地生产和超标...

 核心内容:限期治理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是环境执法经常使用的手段之一。但在执法实践中,一部分被要求进行限期治理的企业,认为在整顿最后期限来临以前不会有人再来查,因此无所顾忌地生产和超标排污,使得限期治理在某一段时间里成了免罚的代名词。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限期治理的属性,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限期治理并非行政处罚

  目前,基层环保部门将限期治理视为行政处罚措施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其依据主要在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都将限期治理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法律还规定,向大气、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是一种违法行为。

  限期治理具备了一定的制裁性或惩罚性的特征,但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本质属性。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就是行政处罚。限期治理规定位于“法律责任”一章只能表明其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但无法证明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责任就是行政处罚。这是因为,环境管理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是只有行政处罚这一种。所以,不能仅仅因为限期治理规定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或与罚款、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种类并列,就据此推断限期治理是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只是满足了构成行政处罚的一个要件,即行为违法性。判断限期治理是否为行政处罚,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行政处罚行为的制裁性。行政法学界通常认为,在行政处罚中,制裁就是剥夺、限制违法者的权利,或者处以违法者新的义务负担。显然,限期治理是要求相对人履行其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原有义务,既没有对相对人加以新的义务负担,也没有剥夺或限制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以,其不具备制裁性,并非行政处罚。

  此外,限期治理是超标排污者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但法律责任只是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并不必然意味着制裁或惩罚。将制裁和惩罚作为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以刑法和刑事责任为基本模式并加以泛化而得出的错误结论。另外,与修订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没有规定超标排污者必须限期治理相比,修订后的法律将限期治理规定为超标排污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确加重了对排污者的制裁。

  二、限期治理并非行政强制

  有观点认为,限期治理实际上是用行政强制的形式,强化对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的治理,属于一种以时间限制为特征的行政强制。一般而言,行政强制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限期治理显然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限期治理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行政强制措施和限期治理两者确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实施目的上,行政强制措施旨在预防与制止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发生,而限期治理正是为了制止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在时间安排上,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而限期治理也不是最终的处理决定,如果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行政机关就会做出后续处理决定。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而限期治理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做出的行政行为,有赖于相对人的主动配合。当相对人不配合时,限期治理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使相对人改正其行为。

  因此,限期治理并非行政强制。这个结论似乎同我们的直觉相悖:如果限期治理没有任何行政强制的因素,又如何能达到促使排污者治理污染的目的呢?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一般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和行政强制行为的强制性。

  通常认为,一般性行政权力是对潜在的、有可能发生的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实行强制,而行政强制是对直接的、实际的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实行强制,其构成条件更为严格。[page]

  行政机关做出的限期治理决定,的确是对相对人治理污染活动的干预,限期治理也以时间限制的方式使其与一般的行政决定相区别,体现了一定的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并未达到构成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度,仍然属于一般行政行为强制性的范畴。

  三、限期治理是一种特殊行政命令

  如前所述,限期治理既非行政处罚,也非行政强制。从法律属性上看,限期治理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命令,即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依法要求违法行为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治理污染)。既然如此,我们就能纠正使“限改令”异化为排污“护身符”的错误认识。

  如果限期治理属于行政处罚,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既然已经对企业进行了一次处罚(责令限期治理),那么对于企业在治理期间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再课以罚款等处罚,只能等期限届满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是限期治理并非行政处罚,就不受一事不再罚的限制了。

  值得注意的是,《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限期治理进行了新的规定。同《环境保护法》、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和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限期治理的规定相比,《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变化在于:增加了“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的规定。显然,这一规定是针对部分企业利用限期治理前的时间抓紧生产、公开排污的问题而规定的,应该说代表了限期治理制度的发展方向。

  其实,即使根据限期治理的法律属性,执法人员也有权在治理期间直接采取罚款、限制排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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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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