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导读: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针对群众关注的大气污染问题,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称,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有效惩治和预防污染大气犯罪,有针对性的增加了一些规定。
据悉,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排放大气污染物,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是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这些重点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设置有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人为了不让自己的排污行为受到查处,采取了篡改、伪造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逃避监管。此外,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如一个设施本来24小时运行,但是不让它完全运行,因为可以减少支出。
针对这一问题,《解释》第一条新增了标准,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即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另外,对于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本来企业要投入这个资金使设施运行,因为没有使设施运行减少了支出,如果达到100万元以上,根据《解释》认定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这两条实际上是推定,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当中取证困难的问题。
此外,《解释》还明确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并进一步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应急措施,就像上周雾霾的红色预警,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这都是在预警期间采取的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社会危害性比平时更大。所以,《解释》针对这几情形规定要从重处罚。
(原标题:我国明确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规定为从重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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