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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工交系统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12:11:52 人浏览

导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工交系统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9-11-29生效日期:1989-11-29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现将《福建省工交系统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节约原材料(包括节约能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工交系统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1-29 生效日期: 1989-11-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福建省工交系统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节约原材料(包括节约能源)直接关系到经济效益的提高,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应作为长期的战略方针。近几年来,我省节约原材料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浪费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节约原材料的潜力还很大。各部门、单位、企业要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节约原材料目标顺利实现。


福建省工交系统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为搞好我省节约原材料(包括节约能源)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1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节约原材料管理体系
  1.省设立“福建省资源节约办公室”,挂靠省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工交系统节约原材料等资源节约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原材料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本暂行规定的执行;制定我省节材技术政策和规划,依靠技术进步节约原材料;组织实施节约原材料计划,完成我省节材工作任务。
  2.省直各工交厅(局、总公司)应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节约原材料工作,指定相应处室并设专人具体负责。各地(市)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节材工作,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并设专人具体负责。
  厅(局、总公司)与地(市)节材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节约原材料的政策及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地区节约原材料的管理办法;协调本系统、本地区内与原材料消耗有关的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推进节材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和节约计划;及时总结、推广节材先进经验。
  3.企业应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原材料节约工作,并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原材料消耗考核指标和节约任务;制定原材料管理经济责任制;搞好计量、统计、定额管理等基础工作;执行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
  4.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承担全省节约原材料技术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技术服务与检查监督,促进企业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二、节约原材料管理工作
  1.各级节约原材料管理部门要把原材料消耗的主要指标和节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大纲。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与省政府的要求,及时制订、修订并下达原材料消耗指标及主要工业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由省资源节约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对各项消耗指标完成情况,降耗的经济效益及节材管理工作要及时检查分析,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物资部门仍应负起“管供、管用、管节约、管回收”的责任。
  2.企业应将各种原材料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责任制度,必须加强原材料的计量管理工作,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都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计量手段;必须建立健全原材料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根据省统计局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原材料统计表格和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并定期向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表报和情况分析。
  3.各部门、各企业必须把原材料节约工作和企业升级结合起来,将加强节约原材料管理工作,降低原材料消耗,作为考核工业企业升级的重要依据。
  4.实行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企业计量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有正确完整的原始记录,能正确考核计算原材料消耗并有健全的原材料管理制度的企业,均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节材奖。产品原材料单耗低于省基础级指标的企业,以“定比”计奖,其他企业以“环比”计奖。
  5.企业必须加强外协加工点原材料消耗的管理工作,制定科学的统计与考核办法,严格按定额供料。
  6.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动员社会舆论,大力宣传节约原材料的重要性,增强全民的节材意识,普及节材科学技术。
  各级节约原材料管理部门应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短训班、专题讲座,对企业主管节材工作的负责人、节材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进行培训。
  三、推进节约原材料技术进步
  1.各级节约原材料管理部门必须把依靠技术进步作为重要手段,大力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消耗,提高加工深度,尽快改变物资消耗在总成本中占比例过高的状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降低原材料消耗的技术改造规划,并根据条件,推广一些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节材示范项目。
  2.开辟多种资金渠道,解决节材资金缺乏问题。
  全省每年安排的更新改造投资,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节材措施。
  建立我省节约原材料专项基金,原材料使用的各种超耗管理费与违章罚款收入(包括能源使用的超定额加价、超计划加价等)均纳入该基金,交财政专户,专项管理,由“省资源节约办公室”及地(市)节约原材料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提出计划,报同级经委、财政批准,用于节材技术措施及综合治理。节材基金免于交纳一切税金。
  3.企业必须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配方并加强综合利用和合理代用,开展群众性的节约原材料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重点消耗原材料企业和使用进口原材料、稀有贵重原材料、紧俏原材料的企业,必须加强依靠技术进步降低原材料消耗的工作。
  4.技改及引进项目必须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其物耗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物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使用原材料的专题论证。项目审批与验收应有节约原材料管理部门参加,对不符合物耗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四、奖惩
  1.全省每年开展一次节约原材料管理工作评比活动,表彰先进企业(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由主管部门发给一次性奖金,其费用可从年度实提节材奖中按1%~4%提取。
  2.各厅(局、总公司)、各地(市)要定期对重点产品的原材料消耗指标和节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完成计划指标的企业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改进。
  3.省资源节约办公室对消耗原材料的重点产品下达原材料消耗的最高限额,各地对超限额消耗的企业,可停发、扣减节约奖,并采取减供、加价等措施。
  对原材料消耗指标持续升高,浪费严重,长期得不到重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必须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五、附则
  1.闽政〔1987〕38号《福建省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继续执行。
  2.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主管厅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本暂行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附:


十种主要工业原材料

  钢(钢材)、原木(木材)、电解铝(铝材)、生铁、铜材、烧碱、纯碱、塑料、电石、棉纱
  二十种重要工业产品(耗原材料)
  1.原煤(耗木材)
  2.钢:电炉、转炉钢耗钢铁料(三明钢铁厂、龙岩钢铁厂、南平钢厂、福州特钢厂)
  3.电解铝:耗氧化铝(南平铝厂)
  4.平板玻璃:耗纯碱(厦门新华玻璃厂)
  5.交流电动机:矽钢片利用率、万元产值耗电磁线(厦门电机厂、福州电机厂)
  6.工业锅炉:钢材利用率(福州锅炉厂、省化工机械厂)
  7.变压器:万千伏安耗硅钢片、万千伏安耗电磁线(福州变压器厂)
  8.风机:万元产值耗钢、铸铁废品率、钢材利用率(福州鼓风机厂、建阳压缩机厂)
  9.轴承:钢材利用率(龙溪、南安、厦门、永安轴承厂)
  10.电线电缆:耗铜材、铝材(福州电线厂、南平电线电缆厂)
  11.装载机:钢材利用率(厦门工程机械厂)
  12.电风扇:耗钢材
  13.日用铝制品:铝材利用率
  14.罐头:耗马口铁(厦门、福州、漳州罐头厂)
  15.纸浆:耗木材、烧碱
  16.棉布:耗棉纱(南平、三明纺织厂,福州棉纺织印染厂)
  17.维尼纶:聚乙烯醇耗电石、烧碱(福建化纤化工厂)
  18.味精:耗纯碱、烧碱
  19.聚氯乙烯:耗电石(福州二化)
  20.人造板:耗原木
  二十种产品原材料定额指标要落实到企业,由行业提出,节材管理部门下达,行业考核检查,由节材管理部门会同行业、计量、财政部门审批节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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