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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06:35:04 人浏览

导读:

青岛市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4-01生效日期:2002-04-01发布部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为实现政府工作全面“提速”的要求,落实市政府“五项工程”,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塑造服务型
青岛市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实现政府工作全面“提速”的要求,落实市政府“五项工程”,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塑造服务型工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投资方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放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允许分期到位、分批注入,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科技人员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科技企业,技术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由1000万元放宽到500万元,并允许其运用全部资本金进行投资。
  2、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以上降为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降为1000万元以上),集团控股的子公司由5个以上减少到3个以上。
  3、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冠用青岛市名的全部放开,支持企业冠用省行政区划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凡是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范围包含科、工、贸项目的,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并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属于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名称允许带有“实业”、“发展”字样;对具有自营进出口权或到境外投资的企业,比照外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允许其名称将行政区划倒置。
  4、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其改制登记费用,按变更登记缴纳,并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或字号;原已取得的前置审批证件、文件,在有效期内仍予认可;企业改制后名称有变化的,允许在90天内变更补换前置审批证件;支持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5、放宽私营企业登记条件。取消对私营企业雇工8人以上的限制;取消私营企业登记申请原需提交的股东履历表、雇工名册、身份、职业证明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证书;私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不再必须提交产权交易证明、公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凭股东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私营企业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另行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果确认书、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
  二、减少行政管理环节
  6、精简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对现有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进行清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需的前置审批项目外,需保留的其他审批一律改为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必须前置审批的,纳入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范围。
  7、在企业提交的法定住所条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现场勘察不再作为登记注册必须的审核条件,由所在地工商所实施有效监管。
  8、下放企业登记注册权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权下放到各分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分局实行外资企业登记“受理、发照在分局,审批、核准在市局”;黄岛、崂山、城阳分局享受市局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
  9、减少企业登记审核环节,将受理、审查、核准三级负责制改为“一审一核”制,并在黄岛分局进行注册官制度试点,由注册官全权负责登记核准,逐步在全市推开。
  10、争取地方立法,在保税区实行“宽进严管”的登记体制,取消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其经营范围明确为以下内容:法律法规未作限制的,自主经营;应经审批的,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三、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11、全面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实现“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在市局、黄岛分局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开。
  12、运用工商电子网络系统,为企业登记注册提供网上受理、审批、核准“一网式”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由当地工商所受理、发照,实行网上核准;企业年检开通网上申报、受理、核准通道。
  13、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各类企业设立登记审核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商标印制企业资质核准实行分级管理,核准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企业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市场登记、广告经营许可审批均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企业名称核准及各类备案事项实行即时办理。
  14、亮化服务窗口。市局、分局注册大厅设置查询触摸屏、政务公开栏、投诉箱,标注监督电话;设立咨询服务岗,负责来局办事人员的导引和咨询服务;工商所也要设置相应的服务窗口。具有审批审核职能的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定期交流制度。统一使用受理审查提示卡和流程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15、畅通消费投诉渠道。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实行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联动,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受理消费者投诉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16、积极引导企业强化商标意识,精心培育服务商标和农副产品商标,努力提高全市注册商标量,帮助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力争私营企业著名商标占全市著名商标的比例达到40%。
  17、深入开展延伸式服务:对边远地区、老弱残业户、企业较为集中的经济园区、企业集团,上门办理工商业务,实行预约服务;对关系当地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分层次分解落实到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实行贴近服务;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外资企业建立企业联系点,设立工商联络员,适时走访,征求意见,实行跟踪服务。
  四、营造优良市场秩序
  18、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对国家明令禁止,从严控制的经营项目,严格把关,坚持标准。对国家未明令禁止,有利于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门路的经营项目,营造宽松环境,主动提供方便。
  19、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等经济违法行为,实行重点整治,依法严惩重打;对严重侵犯国内外知识产权的假冒商标、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广告,通过完善驰、著名商标保护网络,建立违法广告警示、曝光和监测制度,强化监管,及时查处;对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安全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会同司法机关,采取强力措施,严加防范,露头就打,防止死灰复燃。对企业经营中的不当行为,凡属社会危害不大,违法情节轻微的,重在教育规范,依法从轻处理。
  20、深化“文明经营区”创建,推行经济片警和市场巡查制度,开展“千家万户拒假劣”活动,形成执法者文明执法、经营者文明经营、消费者文明消费“三位一体”的创建格局,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21、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引导企业诚信守诺。以“经济户口”为基础,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业务信息,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系统”和“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提高良好行为企业的社会信誉度,警示不良行为企业,限制其经营活动。
  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22、强化执法案件监督。建立系统内部法制、监察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双重监督制度,同期介入执法案件,实施全程监督;严格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强化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质量;重大案件查处、听证向社会公开,邀请人大、政协、新闻媒介及群众代表参加,强化社会监督,保证办案公开公正。
  23、加强投诉受理工作,做到有诉必查,查必有果。对服务态度差,群众不满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诫勉或调离岗位;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的,视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或辞退;对有违规收费问题的当事人和责任领导,在纪律处分的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24、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纠正在企业登记和年检中指定银行验资帐户和验资机构以及私下代理等违规违纪行为,对违纪人员从严查处,直至清除工商队伍。
  25、强化巡检纠察。选配原则性强、公道正派人员,成立市局优化发展环境纠察队,配备专用车辆和摄录器材等装备,赋予对工商系统违规人员责令整改权和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建议权,采取明察暗访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到执法行为进行到哪里,巡检纠察就跟进到哪里,以保证上述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纠察队电话:5730710(24小时开通),其他公开电话:5730889、5730912、12315。
  本意见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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