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实务探讨
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民主、高效的行政管理方式,被我国政府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中,与此同时,行政合同纠纷也不断产生,并诉诸人民法院。行政合同审判实践的发展,要求确立对行政合同行之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我国至今尚未对行政合同进行立法。理论上对行政合同司法审查也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导致实践中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制约了行政合同的运用和发展。本文对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实务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探讨,以期能够弥补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在理论和立法上的缺失,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束语等三个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论文的前言部分阐述了对行政合同司法审查进行研究的意义,从而导入后面的正文,也说明了本文选题的意义。
论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了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依据和我国目前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现状,指出行政合同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我国目前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存在受案范围不统一、审理规则模糊不清、缺少相应举证责任规则、解决纠纷手段单一、缺少相应裁判方式等问题;第二章论述了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应遵循的四个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合理性审查原则、准用民法规范原则、有限调解原则,第三章对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进行了界定,并论述了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当事人;第四章从司法审查举证责任分配应考虑的因素入手,提出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应当实行被告举证责任与“谁主张、谁举证”相结合的原则。并对原、被告应承当的举证责任范围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五章对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内容和裁判方式进行了研究,认为应从行政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和行政主体的特权行为和补偿行为等五个方面对行政合同进行司法审查。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主要有针对行政合同的判决、针对行政特权行为的判决、行政赔偿和补偿判决等三种类型。
论文的结束语部分主要是论述行政合同立法的迫切性和我国行政合同立法可采用的模式,并呼吁尽快对行政合同进行专门立法。
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本文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对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原则、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内容和裁判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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