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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合同审查中的方法和技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8 08:08:05 人浏览

导读:

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文书,直接影响到企业权利义务的承担。因此,在合同签订中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就必须树立事前防范、过程跟踪、事后补救的立约观念,坚持在签订合同时进行规范、有效的法律审查,以实现运用法律手段有效维护企业的

  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文书,直接影响到企业权利义务的承担。因此,在合同签订中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就必须树立事前防范、过程跟踪、事后补救的立约观念,坚持在签订合同时进行规范、有效的法律审查,以实现运用法律手段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经营实践中,不论合同的标题如何表述,重要的是要审查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参照有关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最终确定合同的具体条款。否则,易导致不必要的诉讼。

  扬子石化就曾因合同问题,发生过一起纠纷:2003年10月10日,扬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供方,以下简称扬子石化)与江苏恒力化纤有限公司(需方,以下简称恒力公司)签订PTA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扬子石化供给恒力公司PTA6000吨(11月12月各3000吨),按月定价、款到发货,同年11月履行了3000吨供货协议双方无争议,同年12月份恒力公司于当月24日交付1800万元汇票一张,扬子不同意供货,恒力取回汇票,双方发生纠纷。恒力公司于2004年2月26日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恒力公司认为其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货款,扬子石化拒绝发货构成违约;扬子石化认为不构成违约,因为恒力公司已经取回汇票(货款)合同事实上已被解除。在证据运用和法律的适用上双方都进行了艰苦的努力,质证和辩论进行了多轮,多名法学专家对此案予以了关注。仲裁庭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宁裁字第16-21号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扬子石化胜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合同签订条款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如果对合同对付款和供货方式及时点作出明确约定,就不会发生本次纠纷。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票据是“取回”还是“退回”双方没有签字固定,导致何方违约难以认定。通过本案我公司认识到,签订合同时进行法律审查非常必要,并在具体实务中严抓合同管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条款清晰内容规范、不能过于简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要求明确无误不能产生歧义;对业务人员进行岗位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对常规合同制定统一的合同范本,此举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和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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