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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条款有何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00:18:2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区别在于依据不同,如保密义务依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还有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劳动者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不同,劳动者承担义务的期限不同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它们二者间的区别。

  核心内容: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区别在于依据不同,如保密义务依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还有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劳动者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不同,劳动者承担义务的期限不同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它们二者间的区别。

  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条款的区别

  一、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对于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能以窃取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不能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也就是无论是否约定,劳动者都不能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

  保密条款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保密义务所进行的约定,为的是让劳动者更好的遵守保密义务以及明确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保密条款,《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如《劳动合同法》23条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二、劳动者的竟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义务分为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和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法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并且主要是针对特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我国法律之规定了离职后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23条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一般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我们法律没有规定。

  三、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关系。

  1、依据不同。保密义务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即使双方没有约定,劳动者仍需遵守单位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义务出极少数情况外,都是需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没有合同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两者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保密义务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义务是保护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包括商业秘密,但不仅限于商业秘密。

  3、劳动者保密与竞业限制的义务内容不同。保密义务包括不能从事任何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竞业限制义务是对从事的职业、经营的产品或业务的禁止或限制,也就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择业范围的限制。

  4、劳动者承担义务的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期限应当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之前的所有时间阶段;竞业限制义务一般是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一定期限之内。

  5、劳动者能否得到补偿不同。对于保密义务来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企业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费用;但是对于竞业限制义务,除了法定的竞业限制以外,对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当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则约定中超过法定期限部分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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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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