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密条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导读:
2005年1月5日,小陈大学毕业后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约定:A公司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特要求员工承诺:⑴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用该技术工艺从事同类业务;⑵不得泄露公司的制作技术工艺。如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3万元。
合同到期后,小陈未与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接受高薪聘请来到B公司,并将其在A公司学到的技术工艺运用在了制作过程中。A公司以小陈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赔偿金3万元。违反保密条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呢?
[律师点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保密条款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呢?关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保密和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合同义务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以后,往往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并不同时终止,而是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发生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呢?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主要涉及是否需要仲裁前置以及有关诉讼费用的问题。笔者以为,保密和竞业限制由于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密不可分,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实践中,有些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以后,法院往往还是以劳动争议立案。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已经将保密和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合同加以规范,因为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的争议当然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当然,劳动关系终止以后,如果当事人主动以一般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也会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受理的。
[法律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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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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