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
导读:
核心内容: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债权人提起合同保全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实质要件,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次债务人义务该如何履行?就上述问题,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诉讼案件是新型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中,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行使范围及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问题。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中对有关代位权诉讼的问题又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中着重解决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债权人提起合同保全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实质要件
按《解释》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审查原告是否具备提起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
2、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与当事人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离的权利。
二、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
合同法是普通法,保险合同是特殊合同,保险法律关系仅受保险法这一特别法调整。我国在法律适用上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该案不适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
保险法颁布生效的时间早于合同法,在保险法中没有债权代位权的规定。但是,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债权代位权问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此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确认原告享有代位权并没有违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另外,在保险法和合同法中分别存在着“代位权”概念。保险法上的代位权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对他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这两个“代位权”性质不同,适用的条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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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债务人义务的履行
根据《解释》第20条的规定,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可以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这是一种便利做法,司法解释作出这一规定,使法院在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更加方便、彻底地解决纠纷。但在合同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有人认为,由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均归于债务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向债务人履行义务,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破坏了债的相对性原则。最高法院的《解释》从便利诉讼、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可以由债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当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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